《直属税务分局》PPT课件.ppt
《《直属税务分局》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直属税务分局》PPT课件.ppt(5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直属税务分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2009年4月,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汇算清缴对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足1年,在年度中间继续经营活动。汇算清缴时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2、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截止期为2009年6月9日。,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申报纳税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及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上述报告格式:以广东省国、地税务局联发的关于印发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
3、41号),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申报软件要求:在上级机关没有明确前,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方式,直接在我局申报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
4、要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管范围文件依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2009年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5、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年度申报表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弥补亏损明细表 如存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至(出)本企业的数额,在本栏合并填写,同时提供被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表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表和相关说明资料。,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年
6、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第二部份 税收政策要求,提纲一、工资薪金支出二、职工福利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四、工会经费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七、差旅费支出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提 纲,十一、准备金支出十二、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十三、关于企业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十四、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十六、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
7、所得和捐赠所得处理十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十八、总机构管理费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二十、税收优惠二十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提 纲,二十一、,一、工资薪金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的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
8、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工资薪金支出,即: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包括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利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各项福利支出;
9、各项合理的劳保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津贴;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费。(误餐费指财政部规定标准,按具体出差在外天数计算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
10、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才形成雇用关系)下列情况不属于工资薪金人数: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注意无底薪工资人员、劳动合同人员这两类人员的确定原则,前者不被确认,后者确认
11、。,二、职工福利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在2008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可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
12、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函200973号),二、职工福利费,(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14%)(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二、职工福利费,(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
13、009 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
14、假路费等。,二、职工福利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职工教育经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2.5%)。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相应的交通费和住
15、宿费,但不包括旅游费);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育设备与设施(应按照折旧年限分期确认);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学历或学位教育,不论是否最终取得学历或学位,费用均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三、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收政策变化对比分析,四、工会经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计提但没有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2008
16、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一)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二)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且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到2008年扣除)。(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符合税法要
17、求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税前扣除原则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的不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七、差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
18、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二)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凡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职工福利费的,而计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
19、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九、公益性捐赠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税前扣除。,九、公益性捐赠支出,(三)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四)如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由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统一捐赠的,可由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按实际捐赠金额进行分配,凭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的复印件、分配单、款项支付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准予税前扣除。,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
21、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借款利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连带保证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企业应负担的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当年不允许全额扣除,但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年或以后年度以折旧摊销的形式分期扣除。,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因逾期支
22、付利息或偿还借款北极融企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界定为对前期借款利息的追加,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限定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凭证要求:此项支出应凭借款合同或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并双方加盖财务(合同)专用章。,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直属税务分局 直属 税务 分局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639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