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学生手册宣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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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手册宣讲,目录,生活环境篇学工管理篇教学教务篇政策法规篇,政策法规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重点解读,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助学贷款,问题,学生在校期间有哪些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
2、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 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获得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履行还
3、款义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 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 记录;4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5学习认真,品德优良;6已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 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 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 况;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获得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1、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2、对未还
4、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3、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教学教务篇,重点解读入学和注册毕业、学位获得、结业和肄业 考勤制度重新学习(重修)考试相关事宜考试纪律规定,入学和注册,(1)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 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情节予 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2)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体 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 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院可取消其选课
5、资 格。,毕业,毕业:我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完四年制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获得,学位:在校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小于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学位)论文纳入学分计算范围。因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而作暂缓授予学士学位者,可在结业离校后的一年之内(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向原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完成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结业,结业:科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六年中,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毕业规定的总学分80%以上(含80%
6、)者,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肄业,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考勤制度,(1)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论;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应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应予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2)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星期内的由各系领导批
7、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的经各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向各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考勤制度,(3)除患急性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事故必须请假者,应向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请病假应有上海外国语大学门诊部或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经上海外国语大学门诊部确认。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公假一律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它各部门无权审批公假),并通知学生所在系登记备查。,重新学习,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每门课程可以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
8、新学习(重修)。学生某门课程(外语类延续性课程除外)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重新学习(重修)者,可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其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缴纳重新学习(重修)费用。若重新学习(重修)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成绩记载。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正常考试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应予以试读警告,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警告;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处理。试读、退学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考试相关事宜,(1)各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 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
9、定。(2)学生因病或公假等一些特殊原因不 能参加期中测验的,需事先由本人在 考前3天(急诊除外)向系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报所在系主任审 核批准后,可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成 绩,作正常成绩记载。,考试相关事宜,(3)学生因病或公假等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需事先由本人在考前3天(急诊除外)向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并盖章),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成绩,作正常成绩记载。(4)考核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不准参加考核,作缺考处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5)凡期末总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以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一次
10、补考,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考试课程的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补考不及格者需要缴费重新学习(重修)。,考试纪律规定,十一、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且不听劝告者;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3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如涉及到考试内容,则按第十三条处理);4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从劝告者;6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7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者。,考试纪律规定,十二、对在
11、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手机等)藏匿于抽屉内等处,虽没有直接抄袭但已被发现者;2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者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3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4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5学期中测验作弊者;6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虽不是本人抄写,但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考试纪律规定,十三、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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