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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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主讲人:由海燕 律师 辩点研修由律师 中国牛律师辩点高级研修班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深圳教学科研实践基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自首”课题研究的价值与意义,自首的认定不应被神话,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定案依据,律师轻罪辩护的重要依据,法学界研究的课题,自首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自首特殊类犯罪法律梳理,【法规标题】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规标题】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标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标题】最高人民
2、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座谈会纪要,【法规标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规标题】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标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自首辩点分析与理解,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接受委托后做全案资料收集,在案件中找到自首的线索,判断是否成立自首(要件分析),找到自首辩点,提出理由,为当事人做罪清辩护提供有力依据,
3、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一)自动投案(五点)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而自愿将自己至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4、,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意愿,投案的彻底性,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1、投案时间:(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2)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侦查出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和讯问的命令。(案例一)(4)司法机关已经对犯罪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尚未缉拿归案,犯罪人在逃亡中。(三种情况)被通缉、追捕中的 确已准备去投案途中的(案例二)潜逃至异地,异地司法机关因形迹可疑盘问、教育(5)形迹可疑型自首 解释“行为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成立自
5、首。”1)与坦白的区别(是否掌握任何证据或证据有否达到合理性怀疑对方犯罪的程度)2)从形迹可疑到犯罪嫌疑六种情形(案例三),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一:周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周某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将其妻杀死,并将闻讯赶来的妻母重伤后潜逃,后因畏罪触电自杀,被人发现后报警并将其送至医院。民警接到“有人触电自杀”的报案后赶到医院,经组织辨认确认该触电男子为周某后,遂安排专人(便衣)守候在病房内对其实施控制。周某被救醒后即告知在场人员自己的身份及杀害妻子和岳母的情况。中院一审认为“虽周某苏醒后如实告知在场人员其杀人事实,但公安机关此前已经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并对其予以实际控制,依
6、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死立)一审宣判,周某上诉提出“周末苏醒后即告知在场人员自己的身份,供认杀人事实且其当时不知道自己被控制,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高院审理认为“周某苏醒后如实向在场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经对其人身予以实际控制,周某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死立)最高法复核认为“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周某的行为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宜判处周某死刑立即执行。”(死缓)辩点:虽不知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向在场人员陈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
7、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作为辩方律师应当将此情节作为罪轻的量刑辩护理由在辩护词中予以体现。辩点:“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此处:讯问不等于询问、盘问;强制措施不等于刑诉中的强制措施。,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二:赵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赵某因与打扑克的李某发生口角,遂将其砍死,赵某作案后四处躲藏、逃窜。期间,河南警方给赵某之妻韩某做工作,要求韩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或规劝其自动投案自首,后赵某逃窜至岳母家,其妻遂给赵某做工作,规劝赵某投案,赵某同意投案,韩某遂将此情况电话报告给河南警方,赵某岳母也到村口带领随后赶到的警方在家中将赵某抓获归案。中院一审认为“赵某持械杀人,并致人死亡
8、,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虽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死刑。”赵某辩护人以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愿意积极赔偿方面上诉,认为应当从轻处罚。高院以赵某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死核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点:在死刑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十分重要。辩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投案意愿,客观上具有投案准备,只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而未能投案的,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虽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任何准备投案的迹象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准备去投案,不应认
9、定为自动投案。辩点: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三:刘某抢劫案案情:刘某劫取蓝某财物后,蓝某呼救,刘某随即逃跑,蓝某朋友马某尾随追赶,追至某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巡逻民警认为刘某形迹可疑,即上前拦截,抓住刘某,从刘的身上拽出手电筒一只、手套一双、水果刀一把,并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继后赶到的马某见状随即返回,没有前往公安机关作证,蓝某也未报案。后经询问开始交待抢劫的犯罪事实,在其指认下,公安局找到蓝某协助调查。中级法院认为“在刘
10、某实施抢劫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巡逻民警调查询问即如实供述抢劫罪行,依照解释,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点: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将其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的,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2、投案对象:(1)司法机关(2)向其他非司法机关和个人(3)向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案例四),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四:王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王某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后被告人王某
11、因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王某苏醒擅自离开医院,经交通部门多方工作及多次电话通知,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起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调查王某负有主要责任,另一人员负有次要责任,经调解,死者亲属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对王某表示谅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王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鉴于王某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辩点:交通肇事
12、后逃逸与投案自首是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性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辩点:王某否认肇事后逃逸,不影响成立自首。2004年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3、投案方式(1)亲首(2)代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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