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章船舶碰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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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法THE LAW OF ADMIRALTY,法学院 陈喜燕email:,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一、海事的含义1、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maritime casualty,average accident)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简称。海上事故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中所发生的诸如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等事故;海损事故突出事故造成的人命或财产等的损失;海难事故是指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损事故,海上交通事故突出与船舶的关联。,
2、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第3条:,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发
3、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2、广义的海事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3、“海事”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海事法院与海事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海事局(MSA),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
4、条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2001 Bunker Convention)*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未生效,二、国内立法,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
5、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的确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第1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第3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6、”。,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春天商人”轮引航员人身伤害案: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四、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的含义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实际做法。适用的依据与条件:海商法第26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7、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周知,表现形式书面和非书面典型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1994;YAR)问题:惯例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惯例与民间规则的联系与区别?,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法律制度的多样性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起源的习惯性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内容的技术性内容与航海技术、造成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强制责任保险制
8、度的扩展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共同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ISM、NSM、ISPS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法律与司法解释1992年海商法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1、Definition of ship(p 19)Art.3:2、Kinds of ship(p19)3、Characters of ship a.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b.船舶是
9、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c.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第二章 船舶物权,Chapter II 船舶物权,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一、Definition CMC Art.7:这一概念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p31)(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四、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五、船舶所有权的消
10、灭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Art.9 Case: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一)Definition(p37)造船合同的性质:(二)Character 1.准用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2.客体的虚拟特定性 3.权利内容的有限性(三)Registry(四)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转移:,Section 2 Maritime Liens(ML),一、
11、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二、Characters of ML三、Maritime claims secured by ML四、Priority of ML(一)列明式(二)仅规定一些原则 CMC的规定:Art.23、24 结论:1.Art 24 2.Art22 3.Art 23 但书 Case:2月4月 7月 9月11月 工资 规费 伤亡/财产/救助 工资 救助 10(10人)30 25 45 20 10 30卖船价款150万,诉讼费用5万。受偿顺序如何确定?,五、The Acquisition,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L
12、(一)The acquisition(二)The transference:海商法第27条。(三)The extinction:1、因时效已过而消灭(第29条(一)。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29条(二)。3、船舶灭失(第29条(三)。4、公告期内未行使船舶优先权(第26条)。5、担保的债权消灭。6、船舶优先权获得充分的担保。,Section 3 Mortgage of Ships,一、Definition of mortgage of ships 二、The Acquisition and its effect“第三人”的范围:A B(A B C 均为一般债权人)C 甲 乙(x)丙(V)丁(V)
13、,三 Subject-matter of ships mortgage四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五 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Art 19),Section 4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s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二、The relationship among ML,Mort gage and PL三、The Extinction of PL(一)船舶灭失(二)债权得到受偿(三)获得充分担保(四
14、)失去占有,第三章 船舶碰撞,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1910)*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CMI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法律
15、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草案*CMI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Preliminary Draf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 in Maritime Collisions)(“里斯本规则草案”)(Lisbon Rules),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海商法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
16、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3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第11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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