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窗口业务》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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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窗口业务,窗口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地名命名、更名2、地名出版物审批3、地名标志物样式设置方案审批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5、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审核登记6、社会福利企业人员变动7、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9、民间组织年检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11、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登记12、社会福利机构变更、歇业登记13、公益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其中有三项(5、6、10)即办件,其余为承诺件。窗口经常性办件项目主要有八项。(1、4、5、6、7、8、9、10)老年证网上审批作为延伸项目,在各区镇及村居办理。,收养简述,收养法的产生收养关系的成
2、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流程及办理我市的收养现状,收养法的产生,为保障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正式施行,至此结束了国内私自收养无法律保护、收养关系混乱的局面。随着时代的变化,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修改的决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一、被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
3、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三、送养人需符合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四、办理收养需注意事项,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收养人无子
4、女、年满三十周岁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办理收养关系流程,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登记颁证,收养的主要类别:,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收养。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4.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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