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经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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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社会经济,一、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封建所有制就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有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区别,此外还有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地主阶级所有和对农民进行剥削的生产手段。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虽是不同的阶级所有,但却都是私人的所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是封建国家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把土地分散交给农民耕种,并以课税的形式直接榨取农民的一部或全部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或者把土地赏赐、分封给皇室、贵
2、族,官吏作为俸禄。这些分封、赏赐的土地,一般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有的可以世袭,有的不能世袭,有的可以不向封建国家缴纳贡赋,有的则要缴纳一定的贡赋。在这种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是合在一起的。自秦汉以来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屯田、均田、职田、官田,官庄、旗地、等等,都是属于名目不同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地主私人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地主可以象商品一样支配他自己的土地,既可传诸子孙,也可以自由典当买卖,并凭借他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地租的形式榨取租地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相当大的一部分必要产品,同时以地租的一小部分,用赋税的形式,上缴给封建国家。至于所谓“寺田”、”族田”学田,官田等等,实
3、际上仍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名目,只不过它的所有者是寺庙、宗族,官僚集团罢了。,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在战国以前占统治地位,但自此以后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国有土地有时虽曾占有相当的比重,但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往往最终都不免被私人大地主所蚕食兼并。,如北魏拓跋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开始,至唐玄宗天宝(公元742年至755年)为止的历代均田制,就因受到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影响而瓦解了。清代的旗地,以后也逐渐变成了私人所有。封建国家的政治权力,从总的来说,正是建立在古支配地位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封建皇帝地主阶级的总代表的政治权力对土
4、地的某些支配,也只在于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所以大土地所有者也总是凭借政治上的各种权势,大肆兼并土地。而所兼并的,除了他们内部的争夺外,就是国有和自耕农的土地。,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在战国以来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在数量上也占有相当比重,而且关系着封建统治的安危,但它在中国封建时代不占主导地位。中国封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封建地主阶级拥有大量土地。土地私有制一经出现,土地兼并就是不可避免的。,封建时代,社会生产的基本部门是农业,土地就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代表,掌握土地的多少,就决定一个人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谁最有土地,谁就最有权力。中国封建领主制经济存在的时间较短,早在春秋
5、末期,已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土地就可以自由买卖。春秋以前,土地都归封建领主制为基础的封建国家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春秋末年土地买卖的现象已经出现,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买卖已正式得到承认和支持。,秦汉以来,历代都有王侯将相购买土地的记载。皇室贵族官僚几乎无一不兼并霸占大量土地,甚至有的皇帝本人也参与土地的兼并活动,如西汉成帝(公元前32一前7年)就“置私田于民间”。土地兼并的发展,必然会形成恃势凌夺,形成一些人占有大量土地,而更多的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所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
6、豪富兼并,贫者失业”,“(富者)阡陌连亘,而民无立锥”,“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等等描述史不绝书。,这种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情况,只有每经过一次较大规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之后,才有所缓和。但时过境迁,又复加剧。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农民同地主阶级在地所有权问题上的斗争也日趋尖锐明朗。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均日免,粮”的口号,即是明证。,清代土地兼并问题很突出。清初,满洲贵族入主中原,他们一入关就在北京周围以强力手段,大规模地圈占汉族农民耕种的土地,也在关外大量圈占土地,建立起巨大的为数众多的庄田、牧厂、山场,称为“旗地”。据估计,仅直隶地区(今河北省)圈占了共约十六万七千顷土地。清朝统
7、治者把这些圈,占的土,地“尽行分给奉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也就是全部分配给贵族和八旗官兵占有。,通过侵占国有土地、恃势侵夺自耕农土地,强权购买、投放高利贷、接受投献(有的因不堪繁重赋役的负担,把土地献给有权势的官僚和大地主,“自居佃户”。)皇室贵族、各级官吏、富商大贾、豪强地主、其他地主霸占和兼并了大量土地,成为寄生在农民身上的特殊阶层。清朝康熙年间(1662一工722年),土地集中情况就已非常严重。康 熙不得不承认:“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当时十分之三四的小农还保有小块土地,而其余十分之六七的农民已经失去土地。变成赁地交租的佃农了
8、。乾隆年间(公元1736一1795年)土地集中的情况更形严重。乾隆十二年(1747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为佃耕之户”。这里说的是地主已经集中了耕地面积的十分之 六,过去有田的自耕农大多数变成佃农了。,地集中的结果,各地均出现了许多占地数千亩乃至上百万目的大地主。这方面的材料历朝历代均有很多,仅据清史记载:康熙皇年间,刑部尚书徐乾学买田一万顷。乾隆年间,怀柔县郝氏有“膏腴万顷”,乾隆末年的宠臣和坤有田八千余顷,道光年间禁烟运动中“弛挚派”首领之一的大卖国贼直隶总督琦善竟有土地2,561,217亩(两万五千多顷)。这些都是占十万亩的大地主大官僚,至
9、于占地上千亩的地主官僚商人更是不胜枚举。他们是封建统治的支柱。,残酷的封建剥削是封建经济的又一基本特征。战国以来,封建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土地使用的分散,是土地兼并同一过程两个方面。地主阶级通过兼并集中了大量土地,并不直接经营农业生产,而是分散租给佃农耕种以榨取封建地租。在新的生产关系没有发展以前,农民离开土地就意味着丧失生命之源,故失去、地的农民只有依附于地主,租种地主土地而承受高额地租的剥削。所以,土地的兼并,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不仅没有引起土地使用的集中,相反却使土地的使用更加分散。,因为第一、土地集中,即意味着大量自耕农的破产,他们在破产之后,经济条件变坏,生产规模必然缩小,土地使用肯定分
10、散。第二,土地愈集中,破产的农民为得到土地的竞争也愈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将土地分散租给更多的农民,租佃关系更有利于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细小的个体的生产过程,这是封建生产关系不可避免的矛盾。土地集中所引起的土地使用分散的发展,是封建生产失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表现。,土地兼并愈发展,地租剥削也愈残酷。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实物地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货币地租虽早在两宋时期,已在一些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零星出现,但发展极为缓慢,至于劳役地租,则与前两种形式的地租结合在一起而残存在整个封建时代。实物地租的租率很高。秦汉以来,地租已占劳动生产物的一半左右,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初“官收百分之
11、一税,民收太半之赋”。有人解释“太半之赋”即地租占劳动;生产物的三分之二。,总之,地租率至少均占收成的一半或者更多。这种情况,历代均无多大改变。在残酷的剥削下,农民一年辛劳,转眼即被吞噬殆尽。毛泽东同志指出:“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沉重的地租已使农民难以担负,然而地租之外,农民还必须向封建政府缴纳繁重的赋秘租、承担各种徭役。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封建政府的赋税虽然在名义上是“官收1/10之税”,但实际上则
12、是“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又加月为更卒,屯戍,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二十倍于古。,另外,税收当中,“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各朝并无例外。“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赋税之外,还有种种差徭。豪绅富户历来或以势免,或以钱代,或强令小农顶替,都是不负担差徭的。清初康熙自己也承认:“富豪之家,田连阡陌,不应差徭”。“绅矜贡监户下均免杂差,以致偏累小民”。农民应差,形同囚犯,无异落入陷阱,往往有去无回。福建沿海征集大量民夫拉纤,“班头押至,锁颈赭衣若囚系”,“至操舟牵缆弄潮,日行尽夜,辄五百里不得休息。如以少缓,则丁壮数以百鞭。其逃去死亡,于回也不得半”。至于贻误农时,迫使妻
13、离子散的事实,就罄笔难书了。,在封建时代,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不仅有地租赋税和徭役,还要遭受商业高利贷资本敲骨吸髓的盘剥。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都是最古老的资本形态。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有它们活动的记载。史记货殖列传中说,战国初年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趋时若猛兽挚鸟之发。十分精通囤积居奇,投机倒把这类活动,被后来的商人尊为祖师爷。战国末年齐国的孟尝君,在他的封邑大放高利贷的故事也载于史册。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实物地租开始折收钱银,封建政府的赋役也有改征为钱银。商业、高利贷资本的活动更加频繁。,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往往是三位一体、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地主
14、大多兼营商业和高利贷,不少商人又多在农村中拥有土地,而高利贷者又多是商人和地主。他们残酷剥削广大农民小生产者的行径和农民遭受盘剥的悲惨情景。,不少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唐代聂夷中伤田家诗写道:“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深刻地描绘了当时农民不得不忍受商人高利贷者盘剥的痛苦和矛盾心情。是以小民一岁之收,始则贱价归商,终仍贵价归民。典商售囤户,坐享厚利争而,民受其困矣”。地主富家们通过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贱买贵卖,高利盘剥等手段,榨取农民血汗,日益富豪。而小民则;日益穷困,“每岁收入,难敷一年之口食。,高利贷者“挟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以八阅月计之,率以二石偿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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