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关系的脱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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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犯关系的脱离,主讲人:魏瑾,2,共犯关系的脱离,第一章 共犯脱离概述,第二章 共犯中止与共犯脱离,第三章 共犯脱离的认定,共犯关系的脱离简称为共犯脱离,此理论由日本首倡,德、日对此研究较多,英国刑法中也有类似的共犯退出理论,在国内台湾和大陆学者都予以了一定重视。基于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不是基于任意性而与其他共犯者解除共犯关系的,或者虽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共犯关系但是最终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如果一律按照实行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既遂处理,无疑过于严苛,同时也不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共犯脱离理论正是为这部分的共犯人“架设后退的黄金桥”,鼓励参与犯罪的人中途放
2、弃犯罪、改过自新,对瓦解犯罪、分化共犯团体、打击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与共同犯罪做斗争。,3,导言,4,第一章 共犯脱离的概述,1.大塚仁教授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存在于实行着手之后既遂之前的阶段,是指共同犯罪中,于着手后,部分共犯人自动中止不法行为,并为阻止其他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为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作出了真挚努力,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此时脱离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脱离之前的行为,承担障碍未遂的刑事责任。2.日本另一位学者西田典之教授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行为着手前的中止才能称之为共犯脱离,而着手后的脱离仍为共犯中止,且对于脱离者的罪责,不应将其视为是否成立中止的问题来对待,而是应作为
3、共犯论所固有的问题来探讨。如果脱离者的中止行为切断了之前行为与其他共犯人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不能作为共犯来承担罪责。可以看出,西田典之教授将共犯脱离限定在了着手之前,此要求难免显得严苛,也过于缩小了共犯脱离的范围。,第一节、共犯脱离的概念,共犯脱离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日本学者首先提出共犯脱离概念,但是即使是对此问题研究比较多的日本,学者中对于其概念仍然未有定论。,5,3.大谷实教授针对以上的两种观点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他认为共犯脱离是指共犯关系成立之后、犯罪行为完成之前,部分行为人自行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并从该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其他共犯则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引起
4、结果发生的场合。从该定义中可看出,大谷实是在西田典之观点的基础之上,又结合了大塚仁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修正,从而扩大了共犯脱离成立的范围,认为在共犯关系成立后、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可存在共犯脱离。,6,一、障碍未遂准用说(大塚仁)障碍未遂准用说的主要观点是:共犯脱离可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该学说适用于如下情形:1、在可能阻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脱离者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最终失败,结果发生的情形;2、脱离者在共犯关系里处于被动或消极地位,其退出共犯关系的意愿,获得了共犯关系中其他人的承认,切断了与其他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的关系的情形。脱离共犯关系的效果是对脱离者准用
5、障碍未遂之责,脱离者只对脱离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欠缺意思联络说(井上正治和冈野光雄)该说主要由日本学者井上正治和冈野光雄所支持,二人着眼之处有所不同,井上正治着眼于是否成立中止未遂,冈野光雄着眼于是否成立共犯脱离。但二人重视的都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否持续存在,并认为在犯罪实现过程中,这种意思联络是共犯关系之所以成立的重要根据,一旦意思联络中断,共犯关系也会随之中断。,7,三、因果关系切断说(平野龙一、西田典之、山口厚)该说从共犯的处罚依据因果共犯论出发,将共犯脱离的要件明确为:“祛除由共犯行为所导致的物理的因果性以及心理的因果性这两者。”即以脱离者的行为对犯罪结果所施加的因果影响
6、力是否得到切断,来判断是否成功脱离共犯关系。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和心理的两部分,若要实现共犯脱离,必须从物理、心理两个方面把自己脱离前的行为和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切断。如果脱离者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脱离,则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脱离者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脱离,对于脱离之前的行为成立障碍未遂(如果脱离者同时具有任意性,则成立中止未遂),对于脱离之后的其他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四、共犯关系消解说(大谷实)该说在因果关系切断说的基础之上,着重于看“脱离者脱离这一节点前后的共犯关系,是否是同一共犯关系。”。主张若要达成共犯脱离的成立,必须消解之前既存的共同犯罪关系。共犯关
7、系消解说判断是否成立脱离共犯关系的标准就是:使脱离者原来身处的共犯关系因脱离而一度消解,剩余的其他共犯基于新的合意,结合为新的共犯关系,继续实施了犯罪行为。,8,共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共犯的归责问题。学界之所以研究共犯脱离也是为了明确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与其他学说相比较可得知,共犯关系消解说更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行性,虽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但都并非是不可弥补的缺陷。因此,出于共犯脱离认定问题的解决的需要,共犯关系解消说更为合适。,第二章 共犯中止与共犯脱离,9,第一节、共犯中止概念及缺陷,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犯人,基于自身的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
8、犯罪,或者是在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尚未发化之前,主动且有效地防止了最终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的停止状态。目前我国刑法在针对共犯中止的问题上并没有作出单独、具体的规定。共犯中止的成立需要包含以下四个条件:()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10,()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相似时间方面。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在时间方面要求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犯罪过程既包括了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也包括了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但在既遂之后是不能成立中止。而对于共犯脱离的时间方面,其发生在共犯关系成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即在预备阶段和犯罪既遂之前的实行阶段都可成立共犯
9、脱离。由此可知,二者在时间方面是存在相似之处的。客观行为方面。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虽然在结果上有所不同,但其行为的客观表现却是一致的,都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停止自身的犯罪行为,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去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是防止结果的发生,由此可知在这点上,二者之间无疑是具有相似性的。主观恶性方面。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放弃犯意并中止自身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不仅体现出了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也理,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有所降低。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均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降低,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具有相似性的。,(2)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不同有效性所要求
10、的程度不同。共犯中止所要求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由此可见,共犯中止在有效性方面所要求的程度是比较高的。相反,对于共犯脱离来说,其有效性是要求脱离者能够为消除其先前行为在共犯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作出真挈的努力,但并不以实际消除为必要。因此可看出,共犯中止在有效性方面所要求的程度比共犯脱离要高得多,这也是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意愿不同。犯罪中止需要具备中止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要想成立中止,必须是基于其本身的主观意愿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是主动防止结果的发生。相反,对于共犯脱离来说,虽然也存在着脱离者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中断自身犯罪行为的情形,但这并
11、不意味着所有的共犯脱离者都必须具有自动性这一要件。因为即使脱离者中断自己的行为并积极地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及结果的发生是迫于对外界的压力而作出的,并非是自动性的行为,也不是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但只要其消除了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关系,或是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便可成立共犯脱离。因此可知,二者在针对行为人主观意愿上这点也是有所不同的。,11,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共犯中止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既可以适用于实施中止行为的部分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一同实施中止行为的全部共犯人。换言之,犯罪结果最终未发生,可是基于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行为,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从而防止了最终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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