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与自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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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起诉概论一、起诉概念 1.内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有公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和有权提起自诉的公民或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2.类型 自诉 起诉主体 公诉,二、我国刑事起诉制度1.起诉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2.起诉原则 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起诉便宜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
2、自由裁量。,10.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之概念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之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
3、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
4、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
5、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高检规则第363条),三、审查起诉之程序 1.审阅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高检规则第360条)2.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70条)3.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0条),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
6、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高检规则第365条)4.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71条),审查起诉之管辖(高检规则
7、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8、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侦查监督1.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第171条)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高检规则第379条)2.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四、审查起诉之期限一般案件: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1个半月最长:6个半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
10、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69条第1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71条第3款),五、审查起诉之处理1.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172条)2.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11、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特殊情形(高检规则)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380条)2.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384条)3.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4.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
12、可以中止审查。,提起公诉一、内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从而作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种活动。二、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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