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延界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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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延界定(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二)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制
2、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程序行为。以下是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等。,(三)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1.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
3、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2.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3.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执行罚,因为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前一行政法上义务而引起的后果。,(四)环境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景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和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所明
4、文要求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态的一种处理;2.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复;3.从行为属性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责令改正的规定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
5、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1.
6、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三)相当性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四)罚教结合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维护合法权益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
7、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六)查处分离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七)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
8、方的权利。(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九)合理性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 行)(2010)1.水污染防治行政处
9、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17种)2.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24种)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37种)4.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8种)5.放射性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29种)6.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22种)7.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3种)8.其它环境管理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7种),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0、所适用的程序。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
11、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8)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9)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1、适用一
12、般程序的具体步骤(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
13、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实事求是的填写环保执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6)
14、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12)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按行政处罚法规定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其中,当事人不在的,可交由其成年家属签收。是单位法人的,可由其他负责人或传达人员签收。另外,还可以通过挂号邮寄送达,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这
16、就叫留置送达;(13)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4)处罚履行完毕后,进行结案,整理案卷资料并归档。,2、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问题(1)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2)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b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c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
17、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3)调查人员责任a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b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c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4)查封暂扣【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暂扣实施要求】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
18、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变卖。【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a当事人拒不到场的;b无法找到当事人的;c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d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e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6)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a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b违法事实不成立的;c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d作为当事
19、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e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f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三)听证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
20、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可以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第九条听证主持
21、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维持听证秩序;(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七)审阅听证笔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
22、告听证会情况。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是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23、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六)进行最后陈述;(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第十五条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一)依法举证、质证;(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三)遵守听证纪律。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第十六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3.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第十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
24、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因不可抗
25、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第二十一条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案件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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