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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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
2、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全行业公开评估结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第六条下列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3、组调查一般事故。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报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派人组成。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存在人员伤亡的,可邀请工会参加。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
4、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实施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事故调查方案;(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组织调查组提出有关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的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能源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第十三条事故调
5、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应包括事故调查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措施要求等内容。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运行记录、工作票、操作票、设备台账、录音
6、、录像、视频等文件、资料,查阅、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内部存储信息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上述文件、资料如涉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形成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九条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
7、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
8、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四)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五)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六)事故涉及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
9、、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方面的情况;(七)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是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第二十四条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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