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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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4月60)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医疗美容产品检察建议【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从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处购进大量裸瓶大紫盖、小粉盖等冻干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假冒保妥适、衡力等注册商标的包材。将裸瓶大紫盖冻干粉假冒保妥适牌美容药品,小粉盖冻干粉假冒衡力牌
2、美容药品,白盖冻干粉假冒韩国白肉、粉肉美容药品,共计销售带包装和不带包装的各类美容药品200余万元。经对从李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该部分假冒肉毒毒素销售金额40余万元。另,李某某从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瑞蓝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10万余元。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保妥适牌、衡力牌肉毒毒素、瑞蓝牌玻尿酸等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1年3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
3、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1月30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召回已出售的假药,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后,李某某等提出上诉。2022年5月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根据2022年3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依法将判处非法
4、经营罪的原审被告人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余维持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本案线索及侦办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参与案件沟通,围绕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公安机关及时深挖犯罪,全面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检察机关还从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支队邀请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讨论,就肉毒毒素、玻尿酸等医疗美容产品成分、分类、假药认定等专业性问题进行研讨,根据专业性意见准确界定涉案产品属性,及时引导公安
5、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共同协作,聘请专门机构对查扣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针对不同罪名情况,在准确认定销售金额从而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被告人所处产供销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假冒产品类别、销售数量、扩散范围等情节,分别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合力解决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根据涉案人员行为制作违法行为责任表,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法庭审理阶段。一审、二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所产
6、生的危害性不予认可。在庭审进行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再次提审李某某,对其不理解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详细说明制售假冒美容产品导致的危害后果。李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表示认罪悔罪,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典型意义】(一)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提升检察履职专业化水平。本案涉及医疗美容注射剂美容产品,案件类型新且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借助“外脑”,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与办案人员一起研究案件证据。特邀检察官助理从专业视角出发,依托自身药品专业知识和行政执法实践,当好检察办案的“参谋”,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
7、的“联络员”作用,深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统筹“行政+检察”力量,切实有效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二)全链条打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充分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有效打击涉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一方面以打源头、斩链条为目标,推进部门融合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害,提高违法成本,将“四个最严”要求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着力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个案协作、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确保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从药
8、品安全到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三)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医疗美容领域涉及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多种产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能动履职,针对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对90余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对医疗美容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有效促进了当地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9、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关键词】诈骗整形贷能动履职追赃挽损【基本案情】2020年4月,朱某、王某、夏某、彭某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朱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A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该公司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到A公司后,公司医疗美容顾问、组长、市场总监等人谎称消费者只需完成每月推荐三至五名女性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不要求消费)及发送数张整形手术后照片的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整形后不配合完成上述任务,消费者需要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全部整形费用先行支付至A公司,后由A公
10、司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消费者仅需承担贷款利息费用。A公司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A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在向消费者分期返还少部分整形费用后,A公司再以医疗美容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消费者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继续向消费者返款。由此,A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形成了套路化的行为模式,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带领李某、贺某、张某、余某等人离开A公司,成立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继续开展与A公司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经审计,A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197名,成单金额共计531万余元,未
11、返款金额共计421万余元。B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237名,成单金额共计792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675万余元。2021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朱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准确认定“整形贷”的诈骗本质。侦查初期,对涉案
12、人员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争议较大。检察机关建议围绕涉案人员犯意产生时公司经营状况、犯罪动机、选取作案对象的群体特征、从被害人处获取资金的手段以及对所得款项的处置方式等重点取证。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实了犯罪行为的三个阶段:打着免费幌子吸引顾客,实现引流目的;到店“洗脑”,使顾客进一步误以为手术免费,向平台申请贷款并交付公司;单方增加任务完成难度肆意认定顾客违约,以达到不返款的真实目的。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步步升级,其诈骗手段、特征、主观目的显露无遗,最终确定朱某等人系采用互联网宣传免费整形叠加引入小贷平台模式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是借医疗美容之名实施的新型复合式诈骗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精细化
13、审查在案证据,成功追捕幕后组织、策划人员。在审查逮捕王某、夏某、彭某等人时,王某等三人供述朱某是最大投资人,而朱某辩解其仅出钱投资,对公司经营既不清楚,也未参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电子数据、书证、资金流向等,从恢复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查到,王某、夏某、彭某向朱某汇报经营模式、增加业绩量、遇到纠纷如何解决,股东分工情况等重要证据;并找到朱某签字的股东合作协议书,明确支付销售团队高达35%的佣金,对早已入不敷出的A公司而言,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同时审计人员也证实朱某早已收回投资并参与分红,导致案发时公司账户仅剩千元。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朱某系组织、策划幕后人员。审查起诉阶段。能动履职,确保不遗漏被害人。为
14、准确查明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依据合同上的信息、资金流向查找被害人;另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核对账务审计报告、合同,并补充收集贷款记录、返款记录、通话记录、乘车记录等,将无报案材料的130余人确定为被害人。最终,被害人数量从最初认定的20余名增加到400余名,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增加到上千万元。法庭审理阶段。能追尽追,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公安机关将资金流向追踪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另一方面,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沟通,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
15、退赔。最终,在法院判决前,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计退赔56万余元。【典型意义】(一)明确取证的重点和方法,准确定性。在办理“民刑交织”、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复杂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取证、补证重点,及时完善证据体系,以达到准确指控犯罪的目的和要求。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证实朱某等人主观上并非想向“客户”全额返款,而是在骗得“客户”支付的整形费用后采取对“客户”肆意认定违约、故意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拒不返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
16、经济损失”,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依法从严惩处医疗美容领域犯罪活动,维护崇法守信的市场法治环境。目前“颜值经济”已成为消费新热点,医疗美容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从而赢得消费者认可,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案被告人朱某等人策划、组织实施“免费整形”诈骗活动,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朱某等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加大被告人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李某某医疗事故案【关键词】医疗事故抽脂手术行刑衔接检察建议【基本案
17、情】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
18、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履职过程】审查逮捕阶段。本案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专业性较强,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认定均存在难点。对此,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案件,先后邀请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反复研究
19、论证,认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结合其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等表现,决定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本案被害人梁某某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年仅19岁,案发后B整形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2万元,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检察机关一是全面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司
20、法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等客观证据充分释法说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客观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危害后果。二是跟踪督促卫健部门及时对B整形医院、李某某严重违法违规诊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卫健部门依法吊销B整形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款5.3万元;吊销李某某执业证书。三是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引导其提出合理赔偿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B整形医院、李某某受到卫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积极安抚稳定被害人家属情绪。法庭审理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系多重因素造成,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公诉人答辩指出,李某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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