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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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保障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为工程款
2、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建设单位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包含农牧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用,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四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适用本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房屋市政工程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
3、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L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或移送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担保人提供任一形式的担保,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同一担保人不得为同一房屋市政工程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第七条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
4、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起60日内,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保证或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内容。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施工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施工合同价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8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按施工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分段担保
5、的,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施工合同价款的10%15%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施工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第H条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专业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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