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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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目录前言31.总则32,社会团体41.1 1章程41.2 会员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51.3 理事会91.4 监事会151.5 秘书处211.6 分支(代表)机构231.7 经费管理271.8 行规行约331.9 信息公开353 .民办非企业单位373. 1章程374. 2理事会375. 3监事会406. 4法定代表人427. 5执行机构428. 6举办者439. 7资产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4310. 8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4511. 信息公开464 .基金会481.1 1章程481.2 理事会481.3 监事会541.4 执行机构571.5 分支(代表)机构581.
2、6 财务管理611.7 信息公开661.8 内部制度681.9 专项基金695,附则70附件1宁波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71附件2宁波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165附件3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174附件4宁波市社会组织网上办理网址汇总237前言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旨在为社会组织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提供依据,各社会组织可依此指引逐步完善法人内部治理,也可根据自身特
3、点和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1 .总则1.1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1.2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是指党建统领,以章程为核心,其他制度安排为补充,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为主体,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运行机制。1.3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3.1 合法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非营利性和公益属性。1.3.2 自治原则。坚持依法自治、独立自主,明确内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实现政社分开。1.3.3 制衡原则
4、。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1.3.4 民主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1.3.5 效能原则。根据自身特点,精简机构,确保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高效。2 .社会团体1 .1章程章程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团体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基本保证。2 .1.1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名称、住所、宗旨等);(2)业务范围;(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5)资产管理、使用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8)党组织建设;(9)附则;(10)应
5、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1.2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2会员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2. 1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2.2.2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按下列程序执行:(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2)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6、,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由秘书处及时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正式会员,社会团体可颁发统一制作、编号的会员证。(5)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最终决定。2.2.3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2.2.4 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团体秘书处。社
7、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会员及其他相应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2.2.5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2.6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2.2.7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
8、资格。2.2.8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1)申请退会的;(2)不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3)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4)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5)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应当收回其会员证。2.2.9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2.2.10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一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2.2.1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2.2.1
9、2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人,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2.2.13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为3-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2.2. 14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10、权等重大事宜。2.2.15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2.16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详细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2.2.17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方案由理事会议决定。2.2.18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由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或
11、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2.2.19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2.2.20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2.2.21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2.22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团体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2.2.
12、23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或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2.2.24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的签到、记录等,并留档保存。2.3理事会2.3.1理事会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2.3.2理事会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得少于5人,但最多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2.3
13、.3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2.3.4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2.3.5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
14、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2.3.6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除2.3.4(2)和2.3.4(4)之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2.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1)会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15、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方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2.3.8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地点、事由、议题等。2.3.9理事会以会议形式(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如遇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2.3.10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2.3.11理事会会议应当
16、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2.3.12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2)出席理事名单;(3)会议议程;(4)理事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2.3.13理事会的决议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名称;(2)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3)会议具体表决方式和决议、商定事项。2.3.14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2.3.15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2.
17、3.16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3.17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
18、,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通过会员大会直选产生。2.3.18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资料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2.3.19选举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鼓励采用差额选举方式。2.3.20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可举手表决,不得采取鼓掌表决方式。行业协会商会须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作规定时间的演讲。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19、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并予以公2.3.2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有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2.3.22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要求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2.3.23理事长(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
20、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年龄符合,可间隔当选。2.3.24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3.25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指定1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理事长(会长)职权;理事长(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21、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理事长(副会长)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离任。2. 3.26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3. 3.27副理事长(副会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工作。4. 3.28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本团体利益。5. 3.29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
22、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长(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后,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资格罢免和补选。6. 4监事会6.1.1 社会团体应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行业协会商会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6.1.2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监事人数要达到3名及以上。6.1.3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3)对理事长(会长)、副理
23、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本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4)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5)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6.1.4 社会团体章程可授权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工作计划不力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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