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全文及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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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提高天津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水平,传承和发扬天津特色的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工业遗存。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天津市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诽物质遗
2、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第三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天津市工业遗产应当按照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中有关工业遗产要求,深入挖掘天津市工业遗产文化价值,提升品牌效益,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天津市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本市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市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
3、的初审、推荐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天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过各种形式,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工业遗产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相关规划,融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工作部署,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需要工业特色鲜明,有一定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在天津工业
4、发展史或行业中有标志性意义和突出价值,体现天津厚重的工业文化,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三)符合天津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第九条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5、第十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天津市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遗产产权相关证书;(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三)管理制度和措施;(四)保护与利用设想;(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遗产所有权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对评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有关网站公布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中符合国家工业遗产条件的,组织所有权人申报国家工业遗
6、产。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及时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单位、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第十四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的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五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7、。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第十六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第十七条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附件3),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8、部门应将遗产所有权人报送的有关情况以及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工作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第十八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发掘尚未保护利用的工业遗存,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存要引导、鼓励所有权人及时开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利用开发并申报天津市工业遗产。第四章利用发展第十九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持整体风貌的基础上,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科学决策。有机融入现代元素,发挥特色品牌效应,传承和发扬天津特色的工业文化。第二十条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天津市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
9、共生。第二十一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媒体手段,开展工业文学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二条支持有条件的区和企业依托天津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三条支持利用天津市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鼓励各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第二十四条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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