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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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行政效率,根据史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2、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第一条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案件审理以线下审理为原则,线上审理为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线上口头审理,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线上口头审理:(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四)其他适宜
3、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审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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