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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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内财社规2023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蕨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号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
2、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者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以下或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
3、原则。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应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办法有效期内,如自治区调整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本办法相关内容随之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第五条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
4、,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第六条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各盟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创造便利条件,确保两项政策顺畅衔接。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第七条各盟市民政部门应以所辖旗县(市、区)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盟市实有保障人数,于当年8月30日前正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年度预算。自治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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