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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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31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修订)北证公告(2023)16号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行为,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
2、23年2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行为,提高发行定价、申购、资金结算及股份登记效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行人股票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称BPM系统)、交易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公开发行并上市,适
3、用本细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北交所提交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票公开发行询价、申购的书面申请。第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数据为准。网下投资者应当于X-I日(X日为询价初始日,下同)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并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报价即视为授权北交所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提供其报价信息及必要的身份信息。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合理使用上述信息。第六条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参与询价、申购。第七条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时,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4、100股或其整数倍,且不得超过9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报无效。为保证询价、申购的有序进行,北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第八条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询价。询价时,每个配售对象应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报一次。同一配售对象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报,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报多次的,以最后一笔申报为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确认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和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除外。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I日日终为准。第九条询价期间,网下投
5、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如超过则该笔申报无效。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o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价格优先原则保留有效价格,其他价格对应的报价无效。第十条投资者参与申购,应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次。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以第一笔申购为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I日(T日为申购日,下同)日终为准。网下投资者参与申购,使用的证券账户应与询价时使用的证券账户相同。证券账户不同的,则申购无效。第十一条采用询价方式的,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
6、参与申购,其申购股数不得低于询价时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否则该笔申购无效。网上投资者进行申购时,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量的5%,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第十二条对于同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配售对象关联账户认定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三条投资者应自主表达股票公开发行报价、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报价、申购。第十四条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参与询价、申购的时间为询价日、申购日的9:15-11:30,13:00-15:00。第十五条投资者在申购前,应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
7、公司应确保其有足额的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申报经北交所交易主机确认后生效,一经确认不得撤销。第十六条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对股票公开发行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公开发行申购的资金交收,并确保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时点有足额资金。第十七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开立专用账户(以下称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通过该账户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买入该只股票,不得通过该账户买卖其他证券。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
8、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三第三章定价与申购流程第一节询价发行第十八条X-2日或之前,主承销商应通过BPM系统上传询价公告等文件,并填写询价信息。第十九条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询价期间,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询价委托。初步询价不得超过3日,询价应当在T-3日15:00前完成。第二十条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通过BPM系统查看询价结果,根据与发行人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根据剩余的报价确定发行价格。第二十一条T-2日,主承销商通过BPM系统上传发行公告等文件,并填写申购信息。第二十二条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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