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2023修订)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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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6号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6号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2月17日(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发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回购),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第三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应当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下列股票不得纳入回购范围:(一)对欺诈发行负有
3、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二)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三)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第四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应当以承诺的价格回购。本办法所称的揭露日、更正日与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
4、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查明事实情况,听取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比例、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股票实施停牌。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查封。第七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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