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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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日期:2023.02.24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充分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起草并完善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ybj_dybz二
2、、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联系方式:020-83260253(传真);邮编:510630三、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
3、度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基础
4、,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第四条【部门分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救助相关信息共享工作;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医疗救助资金,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
5、助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及信息共享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数据的依法共享。其他部门根据职
6、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第五条【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纳入本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下列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他要求】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
7、件要求适时调整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八条【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身份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不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参加身份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比例由各市设定。参加非身份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间,参照低保对象的救助
8、标准予以保障。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后均可中途参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认定其救助对象身份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不予资助当年的居民医保费。第九条【收入型对象救助内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第十条【收入型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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