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案例展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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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我国反垄断第一案之高通案,喻 航:栗 楠:2011811069王琳芸:2011811070。,第12周经济法案例展示,目录,二、高通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三、对高通的处罚及案件评价,一、案情简介,四、高通案存在的争议及其影响,高通(Qualcomm)成立于1985 年,是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在CDMA 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所有3000 多项CDMA 及其他技术的专利及专利申请。迄今,高通公司已经向超过一百家制造商提供技术使用授权,涉及了世界上所有电信设备和消费电子设备的品牌。,一、案情简介,针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诉讼主要围绕两方面:1、“高通税”手机生产商必须缴纳标准授
2、权费才能取得CDMA 手机开发授权。生产每部手机的芯片费用和6%的专利使用费。不定期的芯片升级授权费。2、反向专利授权想要和高通合作的厂商必须将自有专利免费同步授予高通,高通则将所有相关专利进行整合并免费反授予这些厂商,这就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专利共享池。,各国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从2006年开始,日本、韩国和欧盟相继对高通提起了反垄断调查。欧盟主要是反对高通的垄断高价,不过最终由于起诉方撤诉,欧盟委员会以不再浪费公共资源为理由发布公告,终止调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阻止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维权,要求高通公司限期改正。韩国公平贸易委员
3、会在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认定,高通对于那些没有使用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了歧视性的差别许可费。据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处以2.08 亿美元罚款,阶段性结束了调查。但高通公司针对这一处罚提出上诉,目前这一案件仍未有最终结果。,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反垄断调查的进程回顾:2013 年11 月底,根据国内外企业举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调查,并向多家企业发出了协助调查的通知。随后,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表示“目前公司还不清楚为何会遭到调查”,并且否认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问题。2014 年5 月,高通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一份关于高通许可
4、定价的经济学证据全球经济学集团白皮书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高通案件提交的相关报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2014 年8 月初,国家发改委表示,已经确定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2014 年8 月22 日,高通公司表示,愿就国家发改委调查关注的问题“作出改进”,“将进一步努力寻求最终解决方案”。2014 年12 月,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表示,高通案“已经进入处罚阶段”,预计很快将结束调查。,2015 年2 月10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 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
5、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无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处以其在我国市场2013 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约合60.88 亿元人民币),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二、高通市场地位及认定(一)高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1、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按照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的县里做法,把每一个必要专利作为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高通公司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则其在其持有的每一标准必要专利构成的相关市
6、场上有100%的市场份额,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2、基带芯片市场,根据市调公司Strat
7、egy Analytics 发布的报告显示,高通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蜂巢式基带芯片市场占有率为66%,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推定为在基带芯片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8、,(二)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
9、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17条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7月11日的公布看,高通涉嫌多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整机作为专利许可费计价基础收取高费率 高通公司以无限通信终端的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收取5%的专利许可费。通常情况下,一部手机是由基带芯片组、内存卡、移动处理器、显示器、摄像头、电池及其他部件构成。基带芯片组主要通过运用2G、3G、4G通信标准必要技术实现通讯功能。一部手机有着许多完全无关通讯的功能。基带芯片仅占整机的一部分,按照整机的最终售价来收取专利技术许可费并不能真实反映专利价值。
10、退一步来说,即使从通讯功能来看,也不一定必须通过蜂窝通信技术才能实现。例如,人们可以在wifi环境下通过微信、QQ平台等实现视讯或语音通话。也就是说,在智能手机时代,蜂窝通信技术已经不再是手机实现通讯功能的必需的途径。可见,蜂窝通信技术对于智能手机的整体功能仅提供了一部分的重要性。而这重要性随着手机的发展也不断被削弱,但高通公司以整机的最终售价作为计价基础的收费模式却从未改变。因此,高通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垄断定价行为,属于不公平高价行为。,2、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 高通公司在于华为、中兴、酷派等企业签订协议,授予他们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在协议中要求几乎所有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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