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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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3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交易规则(详见附件1)自按照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废止清单中列明的业务规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详见附件4),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3 .同步废止的业务规则清单4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2006年7月1日实施,2007年4月24日根据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
3、的通知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14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2013年10月18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次修订,2014年9月26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第四次修订,2015年1月9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第五次修订,2015年12月4日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第六次修订,2017年4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
4、款的通知第七次修订,2018年8月6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八次修订,2020年1月7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第九次修订,2020年3月13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十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第三节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三节除权与除息第
5、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第七章证券交易监督第八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九章交易纠纷第十章交易费用第十一章纪律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基金、权证、存托凭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
6、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存托凭证交易适用A股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所对存托凭证、优先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
7、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储口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三节交易品
8、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权证;(四)存托凭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基金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
9、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口申报记录。3.1.
10、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三)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四)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七)权证;(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
11、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3.1.7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证券交易或者相关业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3.1.8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向本所报告,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第二节委托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指定交易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委托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不适用指定交易相关规定。指
12、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3.2.2 采用指定交易制度的,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3.2.3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3.2.4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
13、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5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3.2.6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7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委托类型;(七)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8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
14、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9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10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3.2.11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申报3.3.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
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3.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
16、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3.3.5 市价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价)。本所交易系统处理前款规定的市价
17、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3.3.6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证
18、券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3.3.10 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存托凭证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3.3.11 A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3.3.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o股票、基金涨跌幅限制价
19、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二前收盘价X(1涨跌幅限制比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三)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4 买卖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
20、孰低值。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3.3.15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收盘集合
21、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o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3.3.16 买卖本所证券,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定及本规则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3.3.17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与基准价格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基准价格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低于
22、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节竞价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第五节成交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
23、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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