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技巧]民事诉讼法学ppt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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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包括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和申请再审的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特点:,(一)程序性质的救济性。再审程序不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以纠错为目的的事后补救和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二)启动主体的特定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三)审理对象的有限性。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同时,判决解
2、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再审程序的特点:,(四)提起的时间规定不同(五)适用的程序和审理的法院不同(六)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一、提起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必须由法定人员和组织依法提起。人民法院的下列人员和组织可以提起再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二、对案件再审的程序,(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3、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再审,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一、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必须具备法定的原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即:(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4、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抗诉的程序,(一)、抗诉的提出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即使发现确有错误,只能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抗诉的方式应当提交抗诉书,三、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
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
6、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4、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NO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
7、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对已
8、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9、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另行组成合议庭三、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四、再审案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概念、特征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一)目的不同 特别程序它所解决的不是民事纠纷,而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这些需要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不可能归纳成诉的模式,所以,特别
10、程序中的“确认”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确认”有着质的不同。,(二)主体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由于不存在纠纷自然也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发动程序的主体不是控告其他人,而是请求受理法院动用国家职权对现存法律事实和权利加以权威认定。以便于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利害关系人今后顺利的进行民事活动。(三)审理组织略有区别 非讼事件一般具有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容易收集、是非容易判断等特点,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事件原则上不采取合议制。除非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事件才组成合议庭,在大多数情形下系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四)审理制度
11、有别 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申请人,一方申请人在程序中也很难行使处分权的权能,因此在特别程序中不可能有调解制度。此外,审级制度也有区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五)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后则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判决一经作出既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上的效力。(六)规费收取不同 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收诉讼费。(七)审理的期限不一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重在一个“快”字。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个月内审结。,二、我国特别程
12、序适用的范围,(一)适用的法院:从审理法院来说,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职能所致,它们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二)适用的案件:从审理的事件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包括宣告公民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选民资格案件就本质上说不是民事事件而是政治事件,但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故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之中。,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
13、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名单案的前置条件是: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一)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提起有赖于公民的起诉。起诉人是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决定不服的公民。但起诉人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选民名单中所涉及的那个人。起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这是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前置程序。2、在选举5日前提起。(二)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起诉,在级别管辖上恒属于基层法院,在地域管辖上不适用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只能向选区所在地
14、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三)审理,受理后应迅即组建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次传证人作证;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 宣告公民失踪案,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
15、的案件。,二、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条件: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所谓合格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该公民的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二)管辖 宣告公民失踪事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种规定有助于受理法院查明事实、发布公告、审理案件。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某公民失踪事件的申请后,首先是正式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四、审理 审查的重点:一是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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