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的执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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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所谓金钱债权,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金钱的表现形式是货币,而人民币是我国境内的法定支付工具,故金钱债权一般是指要求支付人民币的债权,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是外币。,(二)金钱债权执行的意义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中案件数量最多、适用频率最高、执行任务最为繁重、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分。除了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义务外,关于诉讼费用的执行、罚金、罚款的执行等也适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对可以替代行
2、为的执行中法院责令他人代为履行并由债务人支付费用,对于不可以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命债务人赔偿损失,对于代为履行费用和赔偿损失费用的执行都转化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一)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了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的民事执行措施。,(二)执行方式,查封和扣押,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特点:,第一,查封
3、、扣押都是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都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第二,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第三,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2.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查封、扣押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公示原则。第二,价值相当原则。第三,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第四,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公示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该将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就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及其他执行机关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价值相当原则是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
4、用为限,也就是说,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被执行人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执行规定第39条)。,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是指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再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这一原则是基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高于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的精神利益高于债权人的物质利益、公序良俗高于私人利益的原理确立的。,查封、扣押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
5、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本条所称的“其他财产”是指除了金钱财产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是对被执行人有形财产的处理。,3.查封,扣押的方法(1)作出书面裁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时,除对债物人的执行标的物的占有外,还要以一定的方式,以表明标的物为查封,扣押之物。(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执行规定38条第2款、查封规定第1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时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相关单位。(3)张贴封条或公告,
6、并进行查封登记。(4)提取有关保全财产权的证照。(5)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机动车辆可以进行预查封(房地产执行通知新创的一项制度)、扣押。(6)不按规定查封、扣押的后果。查封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时,对于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登机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对抗已经办理登机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有:(1)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预查封。(2)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管理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
7、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劝裁定预查封。,4.查封、扣押时的在场人员。为避免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引起他人猜疑或不必要的争议,执行人员在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履行以下程序:(1)通知被执行人或其他成年家属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2)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派人到场。我国民事诉讼法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5.搜查搜查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被申请执行人逾期
8、不履行义务时,对被申请执行的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外,并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隐匿的财产并折价赔偿。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85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交出隐匿财产或赔偿,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价值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86条的规定,执行法院进行搜查时,应具
9、备以下条件:第一,搜查必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在其他程序中不能使用,例如调查取证时就不能搜查。第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就不能采用搜查措施。第三,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并无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虽隐匿财产,但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则不适用搜查,只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对于被申请执行人是否隐匿财产的认定,应当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事实经查证成立的,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反映被申请执行人有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执行人员根据掌握的材料足以认定被申请执
10、行人隐匿财产的。第四,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第五,进行民事搜查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由执行人员执行。这是因为民事搜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居住等权利,影响较大,所以,采取搜查措施时应慎重。,6.查封扣押笔录及财产清单: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查封扣押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2)财产所在地
11、、种类、数量;(3)财产保管人;(4)其他应载明的事项。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以防止遗失,便于查考。,7、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是指占有查封、扣押物并保持现状,使其不至于转移毁损灭失。(1)保管人的确定。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保管。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进行保管(民诉法第222条),被执行人不得拒绝;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进行保管(查封规定第12条)(2)保管人的责任。保管人因
12、故意或过失使查封、扣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两种责任:民事责任妨碍执行的责任,民事责任保管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其中保管人是申请执行人的,赔偿部分应与债权部分相抵销。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民诉法222条、执行规定42条)执行规定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妨碍执行的责任保管人如有转移、变卖、毁损、灭失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查封、扣押物的行为的,执行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查封、扣押物的使用根据执行规定第4
13、2、43条、查封规定第1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时,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责行人继续使用。,8.查封、扣押的效力查封、扣押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公法上的行为,查封、扣押一经实施,即产生对人的效力、对物的效力以及时间效力。查封、扣押对人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效力(2)查封、扣押对第三人的效力(3)查封、扣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4)查封、扣押对协助执行人的效力,查封、扣押对财产的效力:第一: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及从物和天然孳息。(查封规定第22条)第二:不动产查封中的
14、“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两原则。查封规定第23条)第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项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查封规定第24条),(3)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效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 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有两种: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时,冻结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相关规定:冻结规定第6条、房地产执行通知第11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
15、未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查封规定的30条),(4)预查封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第一,预查封的效力。预查封与查封在限制被执行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应当是相同的。在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二者效力上的区别在于:一是不能对预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可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登记行为。第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当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预查封后,其他法院就该财产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的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
16、产管理等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的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或查封、预查封自动失效,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或轮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并且依次论定。,8、查封、扣押的解除是指执行法院在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时,基于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除去或授权除去查封标示或查封登记的执行行为。查封规定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
17、债务已经清偿;(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情形。,(三)拍卖和变卖1、强制拍卖的概念和原则是一种为了满足被债权人的债权而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分转让折价取得一定价款的变价程序。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偿三种。其中以强制拍卖最为典型。强制拍卖的概念:是指执行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拍卖方式,是实现财产换价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她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强制拍卖的原则。法院进行强制拍卖须遵循五个原则: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对查封
18、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优先采取拍卖这一种方式。及时拍卖原则:是执行不间断原则的表现,是指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后,应当及时采取拍卖措施。委托拍卖原则:与自行拍卖相对而言,是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行使强制拍卖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司法授权行为。拍卖前先评估原则: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穷尽原则:是指在拍卖过程中出现流派且拍卖明显无望的情况下,对法院拍卖加以限制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原则。,2、强制拍卖的程序,强制拍卖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委托评估;(2)委托拍卖;(3)法院确定保留
19、价;(4)发布拍卖公告;(5)竞买人预交保证金;(6)调查笔录;(7)法院撤回拍卖委托;(8)停止拍卖;(9)拍卖成交;(10)重新拍卖;(11)流派后在拍卖;(12)拍卖佣金、拍卖费用负担,4、强制变卖变卖是将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由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以相当、合理的价格出卖。拍卖规定第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拍卖规定第35条: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
20、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8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
21、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5、强制拍卖、变卖产生以下效力:(1)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拍卖规定第29条)(2)拍卖变卖的执行财产“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或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拍卖规定第49条第1款)(3)拍卖、变卖负担上的处理。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规定第31条)(4)被执行人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须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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