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主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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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金融法主体,本讲框架,本讲对于主要金融法主体进行概述概览。旨在建立对于金融行为主体的宏观认识。在后续针对商行、信托、人行专章讲述时,大家会进一步加深对主体及其行为规范的认知。,金融经营主体特征,金融经营主体指依法设立并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获准进入金融市场,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经营主体框架,政策性银行及其规范内涵,政策性银行指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及其组织和行为之法律规范与客户之间业务关系并非简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政策性银行职能,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职能相同特殊职能倡导性职能:通过资金吸收投放
2、,发挥引导资金流向作用选择性职能:融资领域选择性确定弥补性职能:弥补商行金融活动不足服务性职能:以专业性为企业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法律特征,由政府创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定融资途径:财政划拨、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向公众吸收存款特定服务领域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简述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三大关系角度),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是其后盾;政府对其监管领导;银行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亏损由财政部门出资弥补与央行松散的金融监管可以进行再贴现、再贷款及获取专项基金;存款准备金存取;人事结合与商业银行地位平等业务互补政策性银行对商行业务补充:遗漏业务领域商行对政策性银行业务补充:弥补分支机构有限,国家
3、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改制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沟通持有股份(51.3%和48.7%)支持国家基础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筹建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承办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主要业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扩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重大项目:如奇瑞“战略合作协议”、及海外并购项目:如对中联重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商业银行,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
4、k)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英美】商业银行是指获得银行牌照的机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行分类,根据商行资产性质不同国家出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制商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根据法律形态不同公司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根据经营规模和区域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商行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较少采用如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较多采用,商行的设立,第十二
5、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限制,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设立步骤,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事项变更与主体变更事项变更:商行在某些重大事项
6、上有所变动主体变更: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商行的接管,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法律性质:对问题银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接管事件,1995年10月,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施接管期限1年该公司设在有关省、市分支机构,由当地人行分行同时实行接管接管清算期间,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由广发行收购
7、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期限3个月,商行的接管,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的终止,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行的解散,第六十九条【解散事由】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
8、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行的撤销,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所采取之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是行政强制行为,商行破产,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
9、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实践做法:直接清算、托管,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进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法律地位,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均为中国法人外国银行分行为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无中国法人地位法律地位的原则体现:对等互惠国民待遇保护主义,外资银行监管立法,1985国务院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0国务院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5商业银行法1996人行条例实施细则2001为履行世贸承诺,国务院修订外资金融机
10、构管理条例2006国内金融业5年过渡期保护结束,国务院公布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Q?,阅读BookP33-34内容,比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的经营范围区别点,A,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公民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每笔100万,且为定期存款不得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WHY?,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10亿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分行应拥有不少于一亿元的无偿划拨款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超过总行资本的60%,外资银行设立,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
11、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商独资银行股东要求,第十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商业银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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