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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邓虹副教授,一、辩护制度概述,核心内容: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被告 人获得辩护地 位:是我国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法律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被控诉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与控诉相对应的一种诉讼职能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辩 护,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辩护根据:事实、法律 辩护对象:控诉和刑事追诉活动 目 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途 径: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 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行为性质:一种诉讼活动、一种辩护职能,与刑事诉讼中 的控诉职能相对应,审判方居中裁判,这样才 能真正实现控、辩、审三方相互支撑的稳定的 诉讼结构,辩护的基本内容,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享有的针对控诉和刑事追诉活动进行辩 护的权利。辩护活动 辩护权权利 辩护权是一项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权利,辩护权,1、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
3、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 制,不管他们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辩 护权2、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4、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 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待,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辩护的理由,均不影响他们享有辩护 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 的诉讼权利,辩 护 权,派生权利,自诉中的反诉权上诉权 申诉权 控告权,
4、直接行使辩护权,委托或拒绝辩护人的权利参与法庭调查的权利发问权申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权申请调取物证、书证权申请传唤证人作证权参加法庭辩论权,辩护权的保障权利,知控权回避权最后陈述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辩护权存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权存在的时间,二、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和刑事追诉活 动,自己进行辩解。特征:1、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始终 2、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
5、追诉活动的 各个场合缺陷:“三不”:不能:有些权利不能行使不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是不懂法律的人,对 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会行使不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地位,他害怕 办案人员认为他不老实,不敢行使,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案 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委托辩护人介入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 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委托,(二)委托辩护,概念: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特 定情形,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 师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形式。特点:1、
6、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2、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 3、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案件,(三)指定辩护,指 定 辩 护,应当指定,可以指定,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举例:杨某是一所大学会计专业的研究生,性格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爱与他人交往。某日凌晨,杨某将其室
7、友宋某杀害。公安机关在调查这个案件时,经法医鉴定,结果表明,杨某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抑郁症发作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告知杨某及杨某的监护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杨某的监护人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经作了鉴定,不必要聘请律师,也不打算出庭辩护。在开庭前,人民法院还是为杨某指定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审判,不起诉判决生效,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自行辩护,申诉代理,概念: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 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 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重要性: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
8、得 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 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主要的 宪法、律师法、司法解释辅助的,(三)辩护制度,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关系,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各种辩护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一)概念 辩护人是指依法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人。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
9、,还可以由辩护人为其辩护。,三、辩护人,(二)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 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举例:李军,男,34岁,某厂汽车司机,后来停薪留职,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一天晚上,李军和几个朋友去吃饭,喝了不少酒,然后开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军违章驾车共造成
10、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军。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李军委托他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利为他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利所在的法院审判,李胜利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胜利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军另行委托辩护人。问: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条件下进行辩护活动,既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也不受委托人和当事人的意志左右。,(三)辩护人的
11、诉讼地位,1、依法进行辩护2、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弘扬社会主义法制,对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辩护人应贯彻“律师职务秘密”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四)辩护人的任务,被告人:沙某,男,25岁,江苏省人。1998年5月24日下午,在上海市一个酒店大厅内,趁美国籍客人约翰在办理住宿手续不备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1 900美元、VISA信用卡两张。盗窃后,沙某将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人民币18 700元。同年5月24日至31日,沙某持窃得的信用卡与其女友冯某一起,先后在商场、饭店、宾馆等处购物、娱乐、食宿2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17 400余元。在诉讼过程中,
12、被告人沙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为辩护人。邓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和调查了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提不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于是,邓律师决定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退出诉讼。问 邓律师作为辩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能否解除委托关系?,举例:江东在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告知江东可以委托辩护人,江东觉得委托他人不如自己辩护,坚决不聘请辩护人。法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江东的行为已经达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程度,于是指定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白律师为他辩护。白律师在承办案件时发现,江东不仅走私、贩卖毒品,而且经常用暴力、威胁等方法
13、强迫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数量较多的枪支,还是3年前一起凶杀案的嫌疑犯。更让白律师看不惯的是,江东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很不配合律师的工作。因此,白律师觉得很难提出江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几乎没有辩护的余地。,于是在开庭之前,白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江东长期以来为非作歹,危害百姓,在本案,江东贩卖、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情节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处以死刑。同时白律师还向法院举报江东曾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问:白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查阅权)会见、通讯权调查和申请调查的权利,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准备辩护
14、权,实施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 参与法庭调查权、辩论权,质证权 发问权 申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权 申请调取物证、书证权申请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权,对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抗辩权,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权,拒绝辩护权,辩护人的义务,1、依法进行辩护2、忠实于事实和法律3、保密4、遵守执业纪律、服从法庭指挥,被告人:李某,男,17岁,某中学初三学生。2001年10月15日下午,李某在放学回家途中路过一网吧,便走进网吧与网友聊天。在网吧发现其同学李某后,因赵某曾向李某借钱未还,刚想走正好被李某发现。李某便冲到赵某跟前,要求其还钱,赵某称最近手头缺钱,要求再缓一段时间,李某不许,两人撕打起来。在撕打过
15、程中,李某顺手抄起一木凳,致赵某颅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用木凳击打赵某头部致赵某颅骨受重伤而死,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便依法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被告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便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何某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何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检察院的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起诉意见没有疑义,但考虑到被害人赵某无正当理由欠钱不还,存有过错,且被告人李某年仅17岁,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要求法
16、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则称是赵某先动手打人,自己是正当防卫。对于何律师的辩护,李某认为没有维护其合法权益,拒绝何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声称由自己来为自己辩护,不需要律师为其辩护。法庭向被告人李某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后,要求李某委托辩护人,李某明确表示不聘请辩护人,人民法院又指定贾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与何律师相同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非常气愤,当场拒绝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声明不再需要其他任何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无奈,将这种情况记录在案后,在没有辩护人为李某辩护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此案,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问题:1、两个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2、被告人李某能否拒
17、绝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 的辩护律师?3、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李某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 进行审理并予以判决是否错误?,(一)代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代理人为了区别于法定代理人,又叫诉讼代理人。,四、刑事代理,相同点:范围和条件相同不同点:1、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2、权利的来源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诉讼任务不同 5、权限范围不同 6、权利内容不同 7、活动的名义不同,(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三)代理的种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被害人代理,被害人被害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自诉人代理,自诉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有权随时委托,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时有权委托,(四)代理人范围,代理人的范围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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