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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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第一部分概 论,一、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
2、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综合处核电一、二、三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与运输处核技术利用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电磁辐射与矿冶处核安全设备处辐射监测与应急处人员资质处,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站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际合作
3、司,办公厅,其它司办(人事、法规、规划等),技术支持中心(5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个),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1个),三、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框架,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
4、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密封放射源,放射源的运输容器,辐照装置,湿式贮源辐照装置全景图,干式贮源辐照装置全景图,钻井测量,远距放射治疗装置,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相 机,SPECT Imaging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医用X射线管,医用回旋加速器,工业回旋加速器,工业用 探伤机,工业用探伤机,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固定核子测
5、量厚度测量仪,避雷针,镅241湿度仪,纸张密度仪,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二、立 法 原 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三、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6、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3.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可
7、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该法律授权环境保护部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部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申请领取许可证(2)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3)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5)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1)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2)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按规定方式排放,并定期
10、报告排放计量结果,,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五、法 律 责 任,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
11、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六、法 律 责 任(续),第49条至第58条 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手段:警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吊销许可证,承担刑事责任,罚款等。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一、条例基本情况,2005年9月1
12、4日温总理签署,2005年12月1日施行,原44号令同时废止。原44号令共37条,现449号令,67条 修改:27处条文(包括条文内容的拆分、合并);另外,4个章名被修改增加:40条(许可内容和程序、进出口管理、事故管理与法律责任细化等)删除:8条(三同时要求、运输管理、监督员职责、复议告知及实施细则、解释等)不变:1条,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第一章,总则,4条 条例制订的目的 条例的适用范围 确立监督管理部门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现分类的原则,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二章,许可和备案,22条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或注
13、销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三章,安全和防护,13条对持证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或处理,场所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场所、源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14、,6条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事故报告程序、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等。,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五章,监督检查,4条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限期整改 行政处分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七章,附则,5条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15、和防护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补充规定;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第一章 总 则,实行统一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放射源的分类(续),1.分类原则 以人为本: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分类系统主要是基于放射源可导致的、潜在的确定性健康效应。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式、实践的条件等其它因素有关。,、放射源的分类(续),2.分类标
16、准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放射源的分类(续),2.分类标准(续)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和非密封源在有些实践(例如核医学)中,短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作为非密
17、封源被使用,例如在放射性诊断中使用锝-99m 以及在放射治疗中使用碘-131。在这种情况下,分类法的原则可用于确定源的类别,但是在选择用于计算A/D 值的活度时应当做出合理判断。这种情况应当进行逐例考虑。,放射源的分类(续),放射源的分类(续),源的聚集 将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多个放射源相互之间的距离很近,例如在制造过程中(例如在同一房间或建筑中)或在贮存同一设施内。应当用放射源的总活度对这组源进行分类。,、射线装置的分类,国际上未对射线装置进行分类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
18、甚至死亡,或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续),、实践的分类简介(IAEA),、实践的分类简介(续)(IAEA),、实践的分类简介(续)(IAEA),、实践的分类简介(续)(IAEA),第二章许可和备案,许可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源的进出口,国家可
19、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有关目录由外贸部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并公布。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经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后,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放射源的转让,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向所在地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环保部门备案。,放射源转移使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放射源的台账,同位素产品台帐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环保部备案。生产单位建立同位素产品台帐,
20、并按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生产的放射源应有标号和说明文件。,放射源的台账,环保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未列入台帐的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废源返回,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三章安全和防护,总原则法人负责,政府审管,安全和防护,人员要求:单位应进行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个人剂量: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规定。年度安全评估:单位负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安全和防护,停业
21、变更: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清理登记,妥善处理,不留隐患。单位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遗留问题:条例施行前终止的单位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源和废物,由省环保部门组织处理。经费政府承担。,安全和防护,废源回收:、类源,废源返回生产厂或原生产国。、类废源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退役:使用、类源和生产同位素的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安全和防护,安全措施:包括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等。要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
22、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和防护,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安全和防护,安全与保卫要求: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专人保管,登记、检查,账物相符;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安全和防护,医疗照射要求:制定质保方案,遵守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照射,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要
23、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四、辐射事故应急,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四、辐射事故应急(续),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
24、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四、辐射事故应急(续),2)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四、辐射事故应急(续),3)较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
25、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四、辐射事故应急(续),4)一般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四、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类型,按其发生原因划分可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其他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和放射性泄漏事故。,我国辐射事故的类型统计,四、辐射事故应急(续),辐照装置事故我国辐照装置方面的事故,不仅发生率高,而且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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