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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参加高级质量工程师考前培训班的学员!,山东省质量学校2008.10,自我介绍,姓名:张守真1、中国认可协会(CCAA)注册审核员面试考官2、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 3、全国质量经理推进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4、全国6SIGMA推进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6SIGMA黑带)5、中国质量协会学术和培训委员会委员6、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培训教师7、国家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教师8、国家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9、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高级(验证)审核员10、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11、国家注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12、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质量
2、工程师资格评价培训教材,第三章,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 目录,1、概述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3、打假工作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制度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6、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和仲裁检验、鉴定,一、几个重要概念,1、产品按GBT 19000-2000定义,产品是“过程的结果”。包括服务、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或它们的组合。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天然形成的物质。建设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一、几个重要概念,2、质量。按GBT 19000-2000定义,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
3、求的程度”。质量的概念具有广义性、时效性和相对性等特点。,一、几个重要概念,3、检验按GBT 19000-2000定义,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一、几个重要概念,4、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为了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视、验证和分析,并对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的活动。,质量监督的广义和狭义理解,对质量监督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理解,政府、社团、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对产品(GBT 19000定义)质量进行的监督都叫质量监督。狭义理解,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产品(产品质量法定义)质量进行的行政监督叫做质量监督。质量监督
4、是质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质量监督的分类,按监督的实施主体,质量监督可以分为:1、国家质量监督,也称执法监督。2、行业(部门)监督;3、买方监督,也称消费者监督;4、社会监督;5、企业自我监督。,1、国家质量监督,国家质量监督,也称执法监督。它的特点:、政府行为;、监督重点是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有处罚权,对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目的是建立社会质量保证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质量监督主要由各级质监、工商、药监、卫生、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三、质量监督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
5、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为政府工作、社会活动提供必要信息等作用。,四、质量监督的方针和工作原则,我国质量监督的方针是: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对产(商)品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促进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质量监督的工作原则: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扶优治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五、我国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我国产
6、品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变革,形成了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格局。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五、我国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活动,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
7、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组织实施产品免检工作;、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政府赋予的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检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分类,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及其特点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规定了以下四种:、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检查,分为:国家监督抽查
8、、省监督抽查和市、县(市、区)监督抽查。其特点是突击性强,抽样地点不固定,公开发布抽查结果,不向企业收费,其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质监部门依据省质监部门批准的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其特点是:计划公开,零用就地就近、分级实施,费用由企业承担。,、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五统一”(统一产品、统一标准和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统一汇总口径和统一公布的规定)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其特点是计划由国家质检总局审
9、批,既查产品质量又查生产条件。自98年开始,统检暂停审批。,、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质监部门根据省局计划或授权,针对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其特点是:对象是销售者,突出重点项目,要求快、准,不向企业收费等。,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省质监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直接组织实施对省直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10、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实施上级下达的检查计划,按照省局授权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负责相应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没有法律授权的部门如果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报省以上质监部门协调,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但不得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从部门自有资金中列支。、各级质监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委托依法设置或授权并经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实施,、检查计划的制定1制定计划要认真调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避免重复。2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产品品种、检查依据、检查范
11、围(受检企业)、承担检查(或检验)的机构、完成时间(或期限)等。3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向承担检查任务的下级质监部门或有关单位下达书面检查计划,同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4各承检机构根据计划要求、产品特点、法律法规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或检查实施细则。,、现场检查和抽样,现场检查和抽样按照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1到企业现场检查和抽样至少要有二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加,并先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2检验所需样品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备用样品一并抽齐。,、现场检查和抽样,3抽样后立即对样品签封,并填写抽样单。
12、4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的检查(调查)在抽样后进行。5做好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企业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查工作。对于拒绝抽样的,立即报告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处理。,、检验,1检验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保管、处理、检验、判定及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规定。2检验结论必须以标准和事实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严谨、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者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产品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结论由组织检查的部门根据检验报告和调查结果等证据依法做出。,、检查结果反馈,1
13、快速处理。质检机构在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企业存在涉嫌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时,立即报告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如果发现的问题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检查人员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由质监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检查结果反馈,2检验结果的告知。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将检验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者,并告知权利。3汇总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负责汇总检查产品的基本情况,写出检查工作小结,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检查工作小结、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异议的处理,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
14、起15日内向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具备复检条件的,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及时指定有关检验机构复检,并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被检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检查情况汇总,组织检查的质监部门根据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汇总提出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根据检查内容,通报可以发送当地政府、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质检机构。,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的处理,、后处理工作的依据;、后处理工作的内容;、后处理工作分工。,第三节 打假工作,1、打假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依据;2、打假工作的职能分工;3、打假工作程序;4、打假工作的主要措施。,第四节
15、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过时!略!,第五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分类 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分为:、各级质监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其他监督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授权的专业质检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本行业、本部门提供检验服务的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既为内部教学、科研服务,又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质检机构;、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建立的独立为社会开展检验中介服务的质检机构。,第五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中,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也称为监督检验机构。另外,企业为验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也设有自用的质检机
16、构。,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地位与作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主要是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提供检验和检测结果的技术机构,同时又为社会各界提供检验、鉴定等公证数据和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和诉讼提供技术保证,在民事调解中进行仲裁检验,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咨询服务,信息反馈等。,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一)检验能力规划和质检机构授权管理;(二)人员的业务技能管理;(三)日常监督管理。,、检验能力规划和质检机构授权管理,对质检机构检验能力的规划和质检机构授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
17、市场经济发展和质量监督工作需要,提高质检水平,避免重复浪费。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改革发展精神,坚持政事分开,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分步实施,规范发展。,、检验能力规划和质检机构授权管理,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认识、改革创新、资源重组、结构调整,形成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队伍过硬、管理科学、专业优势突出的基本覆盖我省重点监控产品和主导产业的质量检验体系,以及政府实验室和社会中介机构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体系。各级质监部门授权管理的依据是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市、县不再授权建立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人员的业务技能管理,省局对质检机
18、构中从事到企业抽样和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质量监督检查员)证书;对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产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日常监督管理,对质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度考核评审、验证(对比)试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后的个案监督等。,四、我国入世对质检机构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整合现有资源,改变传统的运作模式,形成较强的检测龙头,以此带动质检机构的进步;有条件的要尽快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结构调整。、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完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贯彻执行GBT15481,积极争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完善客
19、户服务体系,提高营销人员比例,积极开拓检验市场,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履行服务承诺,达到客户满意。,第六节 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和仲裁检验、鉴定,一、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1998年原国家局第51号令颁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该办法是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诉。,、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的原则,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4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的方
20、式,1受理;2处理;3移送;4不予处理。,1受理,质监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2处理,质监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质监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3移送,质监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对
21、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4不予处理,对于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申诉,质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授权检验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二、
2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仲裁检验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仲裁检验的特点:一是必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橙验,不能称为仲裁检验;二是只有有资格的质检机构才能受理;三是要有争议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依据;四是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不是任何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的受理,按照原国家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检验申请。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监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仲裁检验的受理,质检机构在受理时要严格审查
23、申请人的资格。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应当受理。在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式(必要时)、检验方法经协商明确后,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没有相应检验依据的,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质检机构不能受理仲裁检验申请。,、仲裁检验的实施,仲裁检验的实施包括:抽样、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如果申请人委托质检机构抽样的,应当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的书面意见。这样可避免当事人对样品的代表性提出质疑。检验和报告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仲裁检验异议处
24、理,申请人或者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检机构接到异议申请后应认真处理,如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更正;没有问题的,也应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中心申请复检,该质检机构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三、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三、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产品质量鉴定的特点:一是只有省级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
25、;二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一般是使用过的产品,多是已经磨损、损坏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或者是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产品标准或合同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三是质量鉴定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家进行。,、质量鉴定的受理,质量鉴定申请人应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受理的,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有关内容,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及不接受鉴定申请的情况基本同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的实施,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签订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由三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专家组;查看现场、实物勘验及检验和试验;分析判断,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其中,专家组初步选定后,鉴定组织单位应当通知申请人对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予以书面确认。,、质量鉴定异议处理,申请人或者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答复不满意时,申请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另行选择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进行鉴定。,谢谢大家!,张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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