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入库管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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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仓储管理,第四章 货物入库管理,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储存合同 第二节货物入库作业组织 第三节货物入库验收管理 案例分析 小结 习题,1了解仓储合同的相关知识2了解货物验收的抽样检验法3熟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4熟悉影响入库作业的因素5掌握入库的基本作业程序6掌握货位的确定7掌握入库验收的要求和基本内容,学习目标,第一节储存合同,货物的入库业务是仓储业务的开始,入库作业是指货物运达仓储中心开始,经过验单、装卸搬运、分类编号、验收入库环节,确认货物后,按预定的货位储存入库等一系列工作过程,仓储业务的受理是入库业务的开始。一、仓储合同概述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三、仓储合同范例,一
2、、仓储合同概述,(一)仓储合同的概念概念: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协议。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有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仓储合同的种类仓储合同也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分类。不同种类的仓储合同具有不同的种类特征,也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
3、分类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
4、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工业仓储合同: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组织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储存保管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而订立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为农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农产品保管服务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特别是保管人,不仅受合同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约束,而且还应遵守有关仓储营业管理办法,如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修订)等。商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存货人之间所订立的为存货人保管商业流通物的合同。其他仓储合同:由于仓储物的性质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仓储还可以有其他种类,如化学危险品、特殊物资仓储合同等。,3.按
5、仓储经营方式分类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例如】存货人存入100袋小站大米(是天津地区产的,质地优良),取回时依然是存人时的那100袋小站大米,并无二致。,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如上例】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只要是
6、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消费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到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
7、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4.按仓储具体目的分类物资存储可以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流通过程中,既有生产资料的物资保管,又有生活资料的物资保管。凡是发生在生产过程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业、农业生产的不间断进行,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生产仓储合同;如农场主将化肥保管于保管人处的合同。凡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进入流通消费领域,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流通仓储合同;国家因其所承担的
8、巨大社会责任而储备物质,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为国家储备行为,因此订立的仓储合同,应当属于国家储备仓储合同。,(三)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
9、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能实现对存货人所存放货品进行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10、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
11、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品种的货物已经交付的法律文书,
12、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当为记名的物权凭证。,(四)仓储合同当事人、标的和标的物,1仓储合同当事人存货人:是指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一方。存货人可以是仓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仓储权利的占有人,如承运人,或者是受让仓储物但未实际占有仓储物的准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人,如法院、行政机关等。保管人:为货物仓储保管的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保管人必须拥有仓储保管设备和设施,具有仓库、场地、货架、装卸搬运设施、安全、消防等基本条件,取得相应的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进行工商登记,获得工商营业执照。,2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标的仓储保管行为合同标的是指
13、合同关系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仓储保管行为,其为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人要为此支付仓储费。标的物仓储物标的物是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存货人交存的存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作为仓储合同标的物的物品,一般没有太大限制,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特定物质还是种类物,抑或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都可以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五)仓储合同的订立,1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仓储合同的订立,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能够引起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仓储合同,应
14、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这一规定,在订立仓储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要自觉、有意识地遵循平等原则,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双方均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杜绝命令式合同,反对一切凭借职位、业务、行政等方面的优势而与他人签订不平等的仓储协议。,(2)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项原则原本是一项经济原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等价有偿原则,要求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价值规律来进行利益选择,禁止无偿划拨、调拨仓储物
15、,也禁止强迫仓储保管人或存货人接受不平等利益交换。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意味着让存货人与保管人完全地依照自己的知识、判断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协商一致是在自愿基础上寻求意思表示一致,寻求利益的结合点。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的约定,具有与法律同等的约束力。仓储合同的订立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出双方的利益,从而保证双方的依约定之履行。,(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
16、、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2要约与承诺仓储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予以承诺,仓储合同成立。(1)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有效要约的结果是产生预约仓储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
17、,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物的储存与保管,更是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仓储合同的本约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意向声明。作为一般的意向声明,仅仅表示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存在着准备订立契约的意向性说明或
18、者陈述,它可能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终归因为该声明中并没有包括声明人明确、肯定的要约表示,而于此声明发表后,原则上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他人对声明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也不能使仓储合同成立,除非此种声明确实已经使他人产生信赖并且因为声明人撤销声明而给他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例如】天天渔业公司于2003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有带鱼50吨欲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立合同。”此函电具有具体的明确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立预
19、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表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并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此外,不能将预约仓储合同理解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根据。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才使合同尚未生效。这与预约是存在极大区别的。预约仓储合同尽管只是预约,但也是一种合同。依据预约仓储合同,存货人与保管人负有应当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
20、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约。,(2)承诺承诺是对要约无条件地接受,任何对要约实质性的变动都不是承诺,是要约人的反要约。承诺必须是明确的、有确切表现的承诺。承诺送达到要约人时即生效,承诺人即受承诺的约束。如一方发出不明确的交易愿望的行为为要约引诱,要约引诱不具有约束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为,并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除受要约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作的承诺不是法律上的承诺,而仅仅是一项要约,就像迟到的承诺只是要约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任何扩充、限制或者其他变更,都只能构成一项新要约,而非有效的承诺。,在仓储合同订立过程中
21、,保管人一经承诺,仓储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时生效。也就是说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效力之发生基于一个有效的承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也可以作为书面合同形式。订立仓储合同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的形式。,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要求对方采取的行为和自身需要进行的行为或不行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一)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1、存货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3)支付仓储费
22、和偿付必要费用(4)及时提货,(1)告知义务存货人的告知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对仓储物的完整明确的告知和瑕疵告知。所谓完整告知,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存货人要完整细致地告知保管人仓储物的准确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性质、作业保管要求等涉及到验收、作业、仓储保管、交付的资料,特别是危险货物,存货人还要提供详细的说明资料。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存货人未明确告知的仓储物属于夹带品,保管人可以拒绝接受。所谓瑕疵,包括仓储物及其包装的不良状态、潜在缺陷、不稳定状态等已存在的缺陷或将会发生
23、损害的缺陷。保管人了解仓储物所具有的瑕疵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发生损害和危害。因存货人未告知仓储物的性质、状态造成的保管人验收错误、作业损害、保管损坏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预先告知保管人。,(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存货人应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分储,根据合同约定妥善包装,使仓储物适合仓储作业和保管。存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保管人交存仓储物、并提供验收单证。交存仓储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存货人未按照约定交存仓储物,构成违约。,(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存货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地支付仓储费,否则构成违约。如果
24、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逾期提取,应加收仓储费。由于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即有权拒绝将仓储物交还存货人或应付款人,并可通过拍卖留置的仓储物等方式获得款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应由存货人承担责任的费用支出或垫支费,如保险费、货物自然特性的损害处理费用、有关货损处理、运输搬运费、转仓费等,存货人应及时支付。,(4)及时提货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仓储物提离。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安排仓库的使用计划,如果存货人未将仓储物提离,会使得保管人已签订的下一个仓储合同无法履行。,2、存货人的权利(1)查验,取样权在仓储保管期间存货人有对仓储物进行查
25、验、取样查验的权利,能提取合理数量的样品进行查验。由于查验,当然会影响保管人的工作,取样还会造成仓储物的减量,但存货人合理进行的查验和取样,保管人不得拒绝。,(2)保管物的领取权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存货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合同法地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可见,如果仓储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孳息,存货人有权获取该孳息。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二)保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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