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界说》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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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证据的界说与基本范畴,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定义第二节 证据功能与证据价值第三节 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第四节 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第五节 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定义证据概念的争议集中在其真实性上。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第二节 证据功能(意义、作用)与证据价值证据具有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的功能。证据价值就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量。有绝对证据价值、相对证据价值和无证据价值之分。,第三节 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明性、法律性属性。证据的特征与证据属性相对应。证据的特征为:证据的
2、真实性;证据的可误性或者虚假性;证据的关联性或者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主体、形式、手段、程序、内容)或者非法性;,第四节 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应当符合证据的特征。证据效力是指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充分性考察。既看个体还要看整体。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标准密切相关。第五节 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 证据形式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即种类;证据内容是指证据中所蕴含信息的综合。,根据证据的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陈述、口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根据证据的内容可以将证据分别从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和
3、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进行考察。,我国诉讼法上的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 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六、当事人的陈述七、视听资料八、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九、鉴定结论 国外诉讼法上的证据种类及新兴证明方法,一、物证(一)、物证的慨念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情况。物证的外部特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物质的物质属性是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结构、成分、性能等;物质的存在场所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所占有的时间、空间位置等。物证从不同的角度
4、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以物证的形态为标准,物证可分为固态物证、液态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的物证(声音、光线、气味、热能等);以体积大小为标准,物证可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观物证;,以人体作用于物证所感知、反映的器官为标准,物证可分为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二)、物证证明力的特点1以物质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一般为间接证据,证明范围狭窄;4.对科学技术具有依赖性。(三)、物证的意义1.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2.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3.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
5、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根据。4.另外,在刑事诉讼中,有了物证,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公众了解作案的手段、方法、原因、结果,可以帮助公众充分认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所在,以充分发挥诉讼的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四)、物证的收集及保管1、物证的收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在下列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证据法草案):(一)物证的原物不宜搬移;(二)物证的原物不宜保存;(三)物证的原物应当依法反还给他人;(四)有证据证明物证的原物因客观原因灭失、毁损至不堪使用的程
6、度;(五)物证的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其复制品与原物一致;(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物证的复制件,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2、物证的保管物证的种类不同,保管的具体方法也不同。(1)对于一般物证,如凶器、血衣、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统一编号,密封保管;(2)对于缴获的赃款、赃物及本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严禁私分、变卖、调换和挪用,待案件处理完毕后退还失,主、上缴国库或者销毁;(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场所,严格出人库手续;(4)对于体积大、笨重不易搬动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并注明实物存放的地点;(5)对易损坏、消失、变质的物证,应当复制模型、照片
7、、绘图、记录,并且迅速处理,如尸体尽快火化,伤痕及时治疗,贵重药材交有关税门销售等;(6)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将照片、鉴定结论等保存下来,把实物交有关部门处理;(7)对于缴获的枪支、弹药、毒品等,将照片及鉴定结论等保管好,然后把原物交有关部门保存;(8)黄色书刊、淫秽照片、画片等,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准扩散,在法庭审判中,不得当庭出示,结案后应当在专人的监督之下销毁,并在原案卷中载明。,(五)、物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认定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从物证的来源上进行审查,即对物证分别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施所查获,以此来认定物证在来源上是否合法。物证的来源如何
8、是决定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2、认真仔细地审查物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一是要查明为待证事实所要求的物证的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在定案时是否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及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证明力的程度。二是要查明物证是否为原物。三是要确认物证是否经过伪造。凡伪造的物证除了影响物证的证据能力外,同时将导致该物证在客观属性上丧失证明力。伪造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形:其一,犯,罪分子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基于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受利益所驱使而对物证加以伪造或变造;其二,基于诬告、陷害他人或实现某种利益而告发他人或使他人处于不利的境地而伪造或变造物证。3、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
9、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1)交付辨认。在诉讼中,辨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辨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2)科
10、学技术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3)比较和印证。公安、司法机关在审查物证过程中,当发现物证与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出现矛盾时,应当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分析。,二、书 证(一)、书证的概念及意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查明案件情况的一切物品。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书证具有物质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具有直接证明性。(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
11、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具有思想性。(4)书证与物证相比具有稳定性。意义:,第一,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第二,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二)、书证的要求和分类1、书证的要求(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相互联系的表现是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同时,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作物证运用。2、书证的分类,(1)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等。(
12、2)以书证是否依国家职权制作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3)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4)以书证形成的方法为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等。,(5)依照制作书证时是否有特别要求,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三)书证的提供、收集与审查、判断1、书证的提供与收集(1)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证据的提供
13、与收集主要就由有关的机关负责,即书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搜查、勘验、扣押等方法来收集。刑事诉讼法除了对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的方式作了规定外,还对采取这些方式提出了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书证原则上应当由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负责提供。,(2)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在行政诉讼中,书证通常情况下由被告方提供。但是,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可以提供的原告书证,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收集书证。(3)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
14、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从司法实践中看,当事人、第三人对自己掌握的书证,均由其主动提供给人民法院。而对对方当事人持有或案外第三人所持有的书证应如何提供或收集,民事诉讼法则缺少具体规定。证据规则1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书证的审查、判断我国诉讼法强调在法庭审判的过程
15、中,对于作为判决根据的书证,一要出示,二要经过双方质证和辩论。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书证的审查、判断未作详细规定,但是,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一般应做到以下几点:(1)应当查明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2)审查书证的内容。一是明确,该书证所记载的内容表述的含义是什么。二是查明该书证的内容是否是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确认该书证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特点
16、:(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其原因有三: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每个证言都要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不稳定与多变;二是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就每份证言的形成过程,即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每个阶段都可能要出现误差。(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二)、证人的条件、权利、义务1、证人的资格条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17、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2、证人的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不得作伪证,不得隐匿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必须指出,证人构成伪证罪,必须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即“故意作伪证”。因此,证人只要主观上愿意如实陈述,即使有时由于对事物没有看清、听清或者由于记忆不清、表达不准确等,而提供了不完全准确甚至错误的证言,也不构成伪证罪。(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
18、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证人与证人之间也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4)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3、证人的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
19、开庭3日以前送达。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国家证人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501条规定了证人在以下七种情况下享有,特权:(1)律师与委托人之间;(2)医生与病人之间;(3)维护夫妻关系信任的特权;(4)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权;(5)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6)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7)为提供情报者身份保密的特权。我国法律无类似规定。(三)、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收集证人证言就是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证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3询问证人要深人实际,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
20、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四)、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判断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特殊情况下品格证据的相关性)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四、被
21、害人的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意义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的特征:(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仅包括被害人就其被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情况所作的陈述,不包括对案件的分析、评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二)、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既有真实性的一面,也有虚假性的一面)(三)、被
22、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制作录音、录像带加以固定和保全。(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2)出示证明文件。(3)告知权利、义务。被害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5)个别询问。一是同一案件中有数个被害人的,应当是一个被害人一个被害人地依次进行询问,不能将二名以上的被害人同时通知到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进行询问,更不能以座谈会的方式来询问被害人;二是询问被害人时,与案件调查无关的人员
23、不得在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按照法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其供述和辩解,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确定侦查范围。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
24、也有一定的作用。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是通过讯问的方法来加以固定和保全的,既可以制作讯问笔录,又可以制作录音、录像。(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承办本案的公,安、司法人员,非本案的办案人员未经本机关的领导安排或者指派不得讯问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个别进行。(3)出示证明
25、文件。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4)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先讯问自然情况(或者基本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5)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6)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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