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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概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二)构成,1、法益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群众的健康权利,2、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走私毒品(2)贩卖毒品(3)运输毒品(4)制造毒品,(1)走私毒品,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利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A:携带毒品但没有采取措施逃避海关监管构成非法运输毒品罪;,B:只违反了海关法规而没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构成普通走私罪而不构成走私毒品罪C:在领海、内河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构成D: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
2、子购买毒品;构成,E: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实物或提供保管、运输、藏匿及其他方面的构成,(2)贩卖毒品,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A:有偿转让毒品方式:公开和秘密主动与被动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间接交付: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没有认识到是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B: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时间先后不影响,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呢?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不限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卖给未成年人呢?构成,(3)运输毒品,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A: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B:方式不限自身携带伪
3、装后交付运输托运邮政部门邮寄,利用教唆末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及其他有合法身份的人运输C: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4)制造毒品,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质一、将毒品的提取或制作如将罂粟制成鸦片二、毒品的精制鸦片提炼成海洛因,三、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3、客体,毒品刑法第357条第1款: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4、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4、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注意:贩卖毒品?,5、责任形式,故意(1)明知是毒品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以获取利益的诈骗罪(2)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3)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事实上未能制造出毒品时,应当如何处理?判断是否具有制造出毒
5、品的危险性A:迷信犯。B:犯罪未遂,(4)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不影响各种不同种类的毒品都危害公众健康,没有理由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5)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否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贩卖毒品罪未遂,(三)认定,1、毒品数量的累计计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1)对已经被依法处理过的毒品数量不应当再累计计算;(2)超过时效规定不应追诉的,也不应当累计计算。,2、毒品的定性分析,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
6、度折算。”,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的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3、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2)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数罪并罚,(3)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生产、销售有毒、
7、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4、既遂与未遂,(1)走私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陆路输入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既遂以到达为准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2)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不宜认定为既遂,(3)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即为既遂,例如、行为人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时,在邮件包装过程中被查获的属于未遂如果
8、已将装有毒品的邮件交付给邮局既遂再如,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当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内,交通工具已经进入行驶状态时既遂,(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所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5、警察圈套,内线侦查方法“引诱”某些嫌疑人贩卖毒品,对此应如何处理?原则:“引诱”他人犯罪不是正当的侦查方法而且可能是教唆犯罪,允许条件:第一,使用通常的侦查方法无法取证查实第二,“引诱”的对象必须是合理地被认为有毒品犯罪嫌疑的人第三,“引诱”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第四,“引诱”没有达到使对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方法:警察装扮成吸毒者或使线人装扮成吸毒者与对方接触,
9、提出购买毒品。如果采取教唆、强制、欺骗等手段不构成,(四)处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根据第1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千克以上;,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克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
10、,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拒绝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
11、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2、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5款规定,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13、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重处罚事由,(1)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利用:间接正犯教唆:间接正犯,(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问题:与累犯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疑问:意味着对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假释,而其他犯罪的累犯则不得适用缓刑与假释,这显然有失公允。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而不再适用刑法第356条。刑法第356条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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