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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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四章 公务员,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范围第三节 行政职权,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1 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组织 2 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具有行政权能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区别,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
2、、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区别,3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或命令,其行为的一切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4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二者联系:行政机关的活动由公务员为代表来实施,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格;公务员也不能脱离行政机关而独立存在;二者差异:承担法律效果不同。,三、行政主体的分类,1.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2.首长制行政主体与委员会制行政主体:各级政府;国家发改委;3.地域行政主体与公务行政主体:各级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4.派出性行政主体与非派出性行政主体:行政
3、公署;5.内部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主体6.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一)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作为职权行政主体,自组织依法成立时就自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即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的特点,(1)是国家设置的国家机关,与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相区别;(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与立法司法机关相区别,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3)依宪法、组织法规定而设置,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后者只有在行使其所授的行政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二)具体范围,1.中央行政机关 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它领
4、导全国和地方的行政工作,是一国行政体系的核心。除国务院外,还有:(1)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行使有关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是行政主体。(2)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处理专门事项,原则上是内部机构,不具有外部行政主体资格。(3)国务院设立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经授权取得主体资格。(4)国务院还可以设立非常设性机构或临时机构,它们经授权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家防灾减灾条例可能授予“国家减灾委”主体资格。,2 地方行政机关,定义: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包括:(1)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省市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地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二、被授权组织,产生原因:(1)遏制行政机关的膨胀;(2)防范官僚制所具有的内在缺陷;(3)避免外行的治理。,(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他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其次,他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最后,他行使行政职能是基于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不是行政组织法的授权。,案例 李某诉某市铁路局案,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
6、箱酒精乘坐火车,为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内。在乘车途中,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要求开箱检查,李某不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是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的所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1)本案的关键是作为非行政机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即铁路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的铁路运输企业即铁路局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明确授权,据此,它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成为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2)在本案中,进行检查的是列车员,作出处罚的是列车长,铁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但是,个人只能代表所在组织实施公务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授权的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本案中,只能是铁路局为行政主体,而非列车员和列车长。,授权形式的争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对此作了扩大化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
8、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解 释,解释的起草者也只是公开简单的理由:根据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适应行政管理实践发展的状况,在行政法理论上,授权是与委托相对应,若不承认规章授权,那么,规章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人为被告,这给诉讼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如果相对人对某国家部委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以该部委为被告,则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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