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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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厂务公开第四章平等协商第五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
2、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3、。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原则、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百人以
4、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第H一条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第十二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职工代
5、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应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
6、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二)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三)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
7、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当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提出,与企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等情况的报告;(二)讨论企业
8、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六)监督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
9、)听取和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四)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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