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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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9月8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管理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星湖风景名胜区包括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七星岩景区主要由五湖、六岗、七岩、八洞等景点组成。五湖是指中心湖、波海湖、青莲湖、仙女湖、里湖,六岗是指犀牛岗、狮岗、象岗、万松岗、蕉园岗和榄
2、岗,七岩是指间风岩、玉屏岩、石室岩、天柱岩、蟾蛛岩、仙掌岩、阿坡岩,八洞是指石室洞、钟鼓洞、碧霞洞、鹿骨洞、双源洞、宝光洞、煽人洞和出米洞。七星岩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七星岩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协调好城市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七星岩景
3、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三)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八)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
4、保存、查询和利用;(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七星岩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七星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七星岩景区周边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景区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将保护景区周边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等内容列入居民公约,予以规范。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七星岩景区的保
5、护和管理,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七星岩景区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破坏、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破坏、影响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在七星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修改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
6、是七星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据。第十一条编制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山、湖、城、江”共生互融的城市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各景观节点,构筑特色景观视线通廊,控制自然山体景观面,协调城景结合地带,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七星岩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七星岩景区周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第十二条七星岩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采取有效
7、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禁止违反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整体风貌。第十四条在景区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和安全警戒线、标识,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排放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动植物、水体和游览安
8、全,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七星岩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第十六条七星岩景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端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业主湖长,负责景区内湖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落实各级湖长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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