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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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第一费任层级备注1.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2、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设区的市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3、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4、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
5、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泡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
6、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自2010年12月
8、22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部门规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9、。【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10、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
11、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
12、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设区的市1.3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13、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4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货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设区的市1.5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14、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设区的市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5、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Itl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
16、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1.6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
17、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1.7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1.8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
18、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1.9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设区的市的,由生
19、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1.10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21、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部门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1.11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
22、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设区的市1.12对不按规定监测、不保存监测记
23、录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监测情况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I-)设区的市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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