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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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1、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Ol2、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保管制度一一123、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制度154、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管理制度195、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约谈室(合议室)使用制度236、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手持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制度267、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288、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注意事项319、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制度3210、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约谈制度3411、海林市卫生监督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35海林市卫生监
2、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护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受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卫生健康行政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制作、卫
3、生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文字或影像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卫生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写实,如对约谈内容、案件调查、集体合议、处罚送达以及案卷制作等执法程序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4G智能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动态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七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4、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九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各监督股室共同负责。稽查科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指导、协调工作,并严格案卷、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各股长负责对4G智能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记录设备的发放与管理和对执法信息系统、监控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的管理以及手持终端设备的技术支持;办公室负责对合议记录、约谈室业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各股室应密切配合,保证执法过程全纪录的有效实施。第十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卫生监督员资格的人员为卫生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的实施
5、主体,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执行制度情况,承担领导责任。第二章记录程序及方式第十一条应对下列执法行为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一)对相对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向当事人下达有关执法文书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理、立案、合议、送达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时;(三)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约谈、询问时;(四)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时;(五)对相对人进行抽检、采样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申请领导审批时;(七)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时;(八)其他需要进行记录的情形。第十二条执法过程全纪录始于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告知来意,结
6、束于行政处罚结案。应视情形采取文字和动态记录。第十三条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涉企执法行为,应严格执行报备手续。第十四条对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为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应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声像资料记录后,方可进入相应场所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对于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填写投诉举报受理单,经领导审批后视情况转交相关科室受理承办。第十六条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客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经执法人员签名后,交当事人核对记录内容并签字。对需要向当事人提出相应意见的,应依法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第十七条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通过
7、文字记录和4G智能执法记录仪全面反映调查过程与内容。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当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告知全过程记录并客观、如实记录询问内容和当事人回答内容,制作询问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核对后签字。在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询问的,应使用4G智能执法记录仪或其他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声音影像的录制;在执法机关办公场所进行询问的,应在设有监控设施的讯问室内(合议记录室、约谈室)进行,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使用相应执法文书进行记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
8、证明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签署提供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经2名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经当事人予以确认签名。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关执法文书中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情况并签名。第二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相应文书,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二十三条依法实施行政控制、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等文书
9、全面进行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四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拟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立案调查。第二十五条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权监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交接记录。第二十六条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进行合议。依据卫生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当进行重大处罚集体合议。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应当包括:案情介绍、违法事实、相关
10、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应当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并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八条稽查科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时,应明确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11、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第三十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并对陈述和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文书,应写明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备案情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12、。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承办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三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三十四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三十五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回执中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参
13、照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的应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一)在作出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二)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履行的义务及相关救济途径。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
14、填陈述申辩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人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的,要填写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记录复核及处理意见。第三十八条催告书送达当事人10日后,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结案报告中对法院强制执行结果进行记录。第三章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九条各执法科室现场监督检查时,自始至终使用4G智能执法记录仪记录,录制后自动传入固定云平台,避免中间删减音像资料环节的出现。卫生监督执法局设专人负责对固定云平台声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的储备和保管至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稽查科应依据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各执法
15、科室的结案案卷进行行政处罚案卷结案评查,评查合格的应及时向档案室归档。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并保存至电子档案中,进行统一管理。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四十一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件保存期限相同。各责任科室应按季度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声像资料进行定期清理。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领用和使用,应严格依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履行相
16、关请领、用印、归还等程序,向稽查科申请。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的,应将现场检查情况刻录成光盘作为随案证据;(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当事人拒不配合卫生监督员送达执法文书,卫生监督员对执法书进行留置的;(五)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
17、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四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四十七条建立海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并建立申请、发放和归还登记。第四十八条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18、。第四十九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五十条设置约谈室、合议记录室,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录音设备。各科室在执法中需要对相对人进行约谈、询问全程进行视频录像和声音录音,以及案件调查终结合议记录,做好相关纸质记录。询问和合议结束后应依据本细则规定,做好视频、声音资料的储存和归档。第五十一条稽查科定期对执法纪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第五十二条稽查科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内部稽查管
19、理。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纪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故意毁坏询问室内设备、设施的;(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海林市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保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的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执法全过程采集资料,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记
20、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卫生行政强制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文字或影像记录。包括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资料和声像资料等动态记录资料。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采集资料的管理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依法规范管理,不得擅自使用或外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四条文字记录资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针对违法行为制作的行政处罚案卷,以及执法工作中产生的与执法相对人有关的执法档案等文字记录。空白执法文书依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管理制度管理,不适用本
21、制度。第五条各执法科室是执法文书、档案及案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本科室执法活动中的执法文书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各执法科室应当统一管理本科室在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并按要求按年度移送档案室保存,做好移交存档纪录。第七条各执法科室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行政处罚,并按照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八条执法案卷结束后,经立案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由稽查科进行结案评查。稽查科应依据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各执法科室的结案案卷进行行政处罚案卷结案评查,评查合格的应及时向档案室归档。第九条执法文书、档案及案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
22、存。第十条动态记录的声像资料包括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视频资料,录音、录像和询问调查室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视频资料,是指在执法检查活动中,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过程的影像、声音等动态记录。录音、录像,是指在执法检查活动中,通过录音笔、摄像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检查活动声音、影像的记录。询问调查室声像资料,是指在询问调查室内开展的询问、陈述和申辩等有关执法活动时,由视频监控记录的执法活动影像和声音资料。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视频资料,录音、录像和询问调查室声像资料由稽查科负责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并及时保
23、存。立案处罚时,应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刻录成光盘,作为随案证据。第十三条卫生信息与宣传科应当定期对询问调查室的视频监控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存储,并及时保存至工作平台。第十四条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将询问调查室内记录本科室开展执法活动的声像资料进行分类,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进行合并存储。第十五条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3年,遇有投诉、上访等情况要延长保存时间。作为处罚违法行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并单独储存保管。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文字记录资料和动态记录的声像资料信息。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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