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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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5年3月3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确保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喇家遗址,是指位于县境内黄河北岸二级阶地前端喇家村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灾难遗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喇家遗址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
2、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四条在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喇家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3、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时将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实际费用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第七条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制定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设立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喇家遗址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喇家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喇家遗址保护社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占、挪用。第九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喇家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喇家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喇家遗址保护的行为
4、。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为保护、抢救喇家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发现喇家遗址出土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依法得到有效保护的;(三)在喇家遗址保护、建设或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四)长期从事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十一条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总体规划及时共同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
5、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喇家遗址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一)遗址、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生产、生活的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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