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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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2019年8月31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履行相应维护管理的责任要求。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
2、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应当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完善设施建设,提高“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服务水平。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违法行为。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
3、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责任区域,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公安、新闻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体、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建筑(装修)工地围挡施工,砂石、土方、水泥等遮盖管理。(二)包绿化美化:责任区域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无损坏
4、花草、树木行为;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行为;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区域内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乱放;无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境卫生设施;无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无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责任区域内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管理的意识。第九条责任人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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