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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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四航党字(2009)53号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子公司、分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公司本部党委:现将修订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主题词:任职公务回避办法通知抄送:中交股份公司纪委、省经贸委纪检组,公司本部各部门。公司党委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有关部委制订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保证企业领
2、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现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一)同时在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 一方是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驻外机构及工程项目、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
3、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第五条回避的原则: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党委(扩大)会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第六条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需要任职回避的,以及因婚姻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新提拔的领导人员的任职回避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前考核时提出调整意见;新调入的领导人员在调入公司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第七条当事人主动申请任职回避的,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提出调整意见,经党委(扩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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