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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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闲置土地处置、推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执行。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的建设用地,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定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
2、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闲置土地政府原因是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自身原因是指除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导致土地闲置的原因。第四条【职责分工】闲置土地处置实行市镇两级联席会议审议制度,市级联席会议并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审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成员单位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和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镇街级联席会议参照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
3、、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镇街政府”)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以及非居住类(除住宅、商住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初拟居住类(住宅、商住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居住类用地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拟定处置方案提请市土委会审议。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第五条【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认定】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按政府原因进行处置。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参照政府原因闲置土地进行处置。下列情形由属地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制定解决方案,提交市土
4、委会或镇街闲置联席会审议后,按照政府原因进行认定及处置:(一)因未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以及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土规、城市总规、控规”),或部门专项规划管控不能按时开发建设的。(三)因处置土地涉及群众信访、与村集体利益相关纠纷事项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四)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批准矿产资源开采、其他政府行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五)因动工开发所必要的、且非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5、六)因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占用和电力设施高空限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七)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工业项目分期分批供地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八)镇街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第六条【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处理】因土地用途变更导致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目前合法登记的建筑物基底面积达到原土地用途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施工报建手续。第七条【合法建筑物已拆除情况的处理】地上原有合法建筑物被全部或部分拆除,经属地镇街政府核实证明原有合法建筑物基底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用地,可申请办理施工报建、抵押
6、、变更登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出具办理相关业务说明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属工业用地的,需同时由属地镇街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协议。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期未动工开发的,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置。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第八条【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因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属地镇街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视具体情况选择以下方式盘活利用土地:(一)延长动工期限。对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日期。动工开发日期自市土委会(镇街闲置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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