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概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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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概论,讲授人:杨志军,关于罗马法课程,、法学本科非核心课程、学科分类:罗马法史罗马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参考书目:,3、学习本课程的意义,(1)罗马法是唯一能让人追溯其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的法律(学);(2)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对后世法律制度影响最深远;大陆法系普通法系 公法/私法 财产所有权(3)罗马法完美的技艺与解释法典方面的意义至今不朽;(4)其他方面:罗马法观念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对法律的不懈追求精神法学家的地位,4、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解释的方法实证(实践)的方法系统方法自学,5、参考书目,罗马法教科书 彼德罗.
2、彭梵得 著 黄风 译 罗马法概论 巴里.尼古拉斯 著 黄风 译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优士丁尼著罗马法史朱塞佩.格罗索著,第一讲罗马法的历史和渊源,一、宪政的和历史的背景二、优士丁尼的立法工程三、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四、法的渊源,一、宪政的和历史的背景,1、罗马历史概况2、共和国时期(1)共和国前期(BC510BC367)社会矛盾: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间的斗争共和国宪政:执政官元老院民众大会(2)共和国后期领土扩张资本、奴隶流入市民组织消失2、帝国时期,(1)元首制时期(BC27-AC284)屋大维(奥古斯都)执法官制度保留与变化民众会议形同消亡元老院的权利得到加强戴克里先(2)君主制君主返回,
3、二、优士丁尼的立法工程,1、罗马法的立法活动 十二表法 BC451年2、优士丁尼其人 3、民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 法律和谕令的汇编学说汇纂 法学理论的汇编,由摘自罗马主要法学家的著作的片段汇集而成,法学阶梯 是皇帝为便于青年们学习法律而向他们列举他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作品新律是在结束上述编纂工作后由优士丁尼又逐渐颁布的谕令,三、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1、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的概念罗马法关于法的概念、法的准则2、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私法的三个部分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 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含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部分的不懈而永恒的意志”“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
4、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理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盖尤斯法学阶梯,“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由此而产生我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及其子女的生育与繁衍。我们可以见到其它动物包括野兽也都精通这门法。”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总之,在罗马法中:万民法意味着:(1)源于自然原理
5、的法;(2)普遍适用的法。市民法有三种意义:(1)与理论意义上的万民法概念相对,指某一国家特有的法;(2)与实践意义上的万民法相对,指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的那部分罗马法;(3)与裁判官法相对,指产生于法律和法学家解答的那部分罗马法。,四、法的渊源,1、制定法法律和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谕令2、执法官告示(裁判官告示)执法官法,3、法学家的解释罗马的法学家解答权4、习惯 习惯成为习惯法的条件:(1)法律信念(2)对规范的自发遵守,返回,法律(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民众会议有三个:库里亚、百人团、特里贝平民会决议:平民会上作出的决定公元前287年,霍尔滕西法宣布:平民会决议具有充分的立法效力
6、,元老院在形式上不享有立法权,他的决议只是向执法官提出建议,虽然这种建议不可能被置若罔闻,但在被民众会议决议或者执法官告示采纳之前,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后来(公元13世纪),随着民众会议的衰落,元老院决议被承认具有“lex”的效力。但是,以元老院决议作为法的实质性渊源的时期是短暂的。,诏谕:向全体或部分臣民发布的通告训示:向各省总督发出的指示裁决:皇帝的司法决定批复:针对某一问题或者要求所作的书面回答 例子,亚历山大皇帝致士兵奥勒留.马可;如果你父亲是被强迫出卖房子的,交易不被承认,因为它不是以善意的方式进行的。恶意买卖是无效的。,执法官法:产生于城市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同市民法并驾齐驱,对罗马
7、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改造作用。裁判官的一般职能与特殊职能:发布告示处理诉讼程式诉讼:为每个诉讼原因规定一种专门的诉讼形式,而且每个诉讼都采用一套用语或者叫程式(formula)。告示:裁判官在其任职年度开始时向公众发布的关于怎样提供新的救济手段的说明。非常审判:执法官亲自听审案件。,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完善的私法,(课堂讨论),罗马法的本质、历史地位和影响,一、罗马法的本质,罗马法不但在本质上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而且它又是以公开的社会不平等原则为出发点的。,随着罗马社会的阶级关系简化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法在公开维护不平等的同时,至少私人权利平等这一点对自由民来说又是真实的。,二、罗马法
8、的历史地位,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尽管它是奴隶制的法律,但是“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是“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现代私有制的法律”。,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4、21卷,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第二讲罗马法之人法,引言一、人的身份二、罗马家庭父权三、婚姻四、监护与保佐五、人格减等,“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能很好地了解法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1-12,罗马法的体系与人法
9、的特点,依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划分并归类为:人法、物法、债法、继承法。人具有事实上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关于人的定义中没有“权利义务主体”这样的技术含义。人仅指自然人。罗马法从来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罗马人法以身份与人格为核心。(完),一、人的身份,(一)、人的分类(二)、市民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三)、奴隶的法律地位,(一)人的分类,按照自由权,分为自由人和奴隶;自由权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按照市民权,自由人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拉丁权:贸易权、通婚权、遗嘱权按照家长权,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二)市民身份的取得和丧失,取得(1)出生;(2)解放;(3)奖偿;(4)
10、恩赐。2、丧失(1)死亡;(2)丧失自由权;(3)放弃国籍;(4)驱逐出境。,(三)奴隶的法律地位,1、奴隶身份的创设2、奴隶的无权能3、奴隶身份的终止解放奴隶,(1)出生;(2)战争被俘;(3)其它:判刑、私通、出卖等,1、总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奴隶是物。处置奴隶的限制奴隶在事实上的地位2、财产权利:特有产制度3、契约权:,(1)、解放奴隶的方式:诉请解放;登记解放;遗嘱解放;非正式解放。(2)、解放奴隶的后果:解放自由人被解放的奴隶(3)、解放奴隶的限制:数目的限制年龄的限制,二、罗马家庭父权,(一)、父权的产生(二)、父权的内容(三)、家子在财产上的无权能(四)、父权的终止,(一)、父
11、权的产生,1、生子:(1)罗马市民;(2)正式婚姻;(3)自权人。2、认领:(1)罗马市民;(2)非婚生;(3)姘合,3、收养:自权人收养(1)程序:祭司长调查库里亚民众会议;(2)条件:收养人 a.无子女;b.超过60岁,或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生育子女的可能;c.比被收养人年长。,他权人收养:(1)程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2)条件:限制较少收养的后果:(1)被收养人在所有的法律意义上均取得收养人子女的地位;(2)不完全收养与完全收养。,(二)父权的内容,1、家父家庭中最年老男性长辈唯一为法律所承认的完人自权人唯一的财产所有人2、罗马家庭的宗亲关系3、对家子的人身权生杀权(充作法官)出卖子女或损
12、害投偿4、对家庭财产的权力,(三)家子的地位,1、家子私权方面处于家长权之下,不能拥有任何物品,他取得的任何物品均自动地归家父所有。2、认领之诉3、特有产父予特有产军营特有产准军营特有产外亲赠与特有产,(四)父权的终止,(1)死亡(2)自权人收养(3)子女解放(4)人格减等(5)被剥夺(6)家属荣显,三、婚姻,(一)、概述(二)、婚约与结婚(三)、离婚(四)、姘合与准正(五)、嫁资与婚前赠与,(一)概述,优士丁尼的定义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婚姻的要件:(1)婚意;(2)同居。罗马的婚姻与其说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如说是一种社会事实。()罗马法对婚姻的设立与终结不大干预而且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3、()罗马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很少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法学阶梯(优士丁尼),(二)婚约与结婚,婚约源出“允诺契约”,实质是“于将来结婚的一种协议”婚意的外在表现;要式口约的形式;效力:A不得再订婚或结婚B聘礼与赠与,结婚 1.通婚权:缔结正式婚姻资格,限于罗马市民。.年龄:男14,女12 3.家长的同意A他权人B未满25岁的自权女子 4.婚姻障碍亲属关系;通奸与抢夺妇女;监护关系与公职关系;其它。,.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1)有夫权婚姻时效婚买卖婚共食婚(2)无夫权婚姻同居移居夫家.结婚证书以社会地位为标准的推定结婚证书,(三)离婚,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极端的离婚
14、自由婚意丧失为起始要件毋须任何手续很少的限制盛行的风气不离婚协议的无效,.基督教反离婚的影响“四分法”:合意离婚;有因片面离婚;无因片面离婚;善意离婚。,(四)姘合与准正,姘合:社会事实:.同正派妇女的婚外性关系被视为奸淫;.社会地位悬殊的人结婚的禁止和性关系的放荡。姘合是一种同与之同居不构成“奸淫”的那类女子共同生活。姘合是介与私通(或偶合)与婚姻之间的一种男女结合方式,这种结合中有婚姻的意愿,但没有婚姻的后果。,姘合与无夫权的婚姻的区别:主要常在于女方的地位,女方为解放自由人,从事当时认为下贱职业的,为姘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姘合是一种人们出于社会原因而加以自由选择的婚姻的替代形式。“次第婚
15、姻”:婚姻:一夫一妻;母子间的血亲关系次第:无父权与血亲继承;无须嫁资;可互为赠与,准正:姘合关系中生育的子女因父母正式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地位。后扩展适用与一切非婚生子,只要他们不是在通奸或者乱伦关系中出生的。敕令准正,(五)嫁资与婚前赠与,嫁资制度:嫁资:女子出嫁时携往男方家的一笔财产嫁资与婚姻(1)以结婚为前提;(2)为妻子提供保障救济与权利A要式口约之诉与妻物之诉B丈夫的权利C妻子的权利,婚前赠与:嫁资的补充婚姻赠与夫妻双方的权利夫妻间赠与无效规则的变通,四、监护与保佐,(一)、监护(二)、保佐,(一)、监护,制度背景:受监护人的“有权无能”从特权到义务:保护家族财产保护个人利益1、未适婚
16、人监护2、妇女监护,1、未适婚人监护,(1)受监护人:未适婚年龄自权人A家父死亡B家子被解放C奴隶被解放D非婚生子女(2)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3)监护人:最初的规则: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监护人(法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官选监护人妇女(母亲)不得为监护人,例外:夫死誓不嫁者,(4)监护人职责:内容:保护受监护人的财产方式:A执行事务B准可,2、妇女的监护,(1)受监护人:年满12岁的女子(2)特点:永久监护准可为唯一方式强制准可、信托监护和免除监护(“子女权”),(二)、保佐,监护与保佐1、未成年人保佐2、精神病人保佐3、浪费人保佐,1、未成年人保佐,适婚与成年:(1)制
17、度起因:对欺诈未成年人救济的诉讼(2)保佐人作用:未欺诈的证明非交易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监护与保佐的趋同,2、精神病人保佐保护其身体兼财产保佐中止3、浪费人保佐浪费人:祖产浪费人与普通浪费人目的:对家庭财产的保障对于挥霍自己财产的人,执法官通过令状禁止其经管财产“禁治产”制度,五、人格减等,(一)、人格三要素:自由权、市民籍、家庭权利(二)、人格减等1、人格大减等:丧失“三权”,沦为奴隶2、人格中减等丧失市民籍和家庭权利,常为刑罚,3、人格小减等丧失家庭权利(三)、人格减等与社会地位,罗马人法与现代民法,(课堂讨论),罗马人法与现代民法,罗马家庭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婚姻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三
18、讲罗马法之物权法,引言一、物的分类二、所有权三、占有四、他物权,引言,一、物与物法二、物的属性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四、契约与转让,一、物与物法,物(res):物体和权利物体权利:无体物,抽象的物,债权、用益权等(所有权除外),相对于人法上的权利(如自由权),可用货币加以估算。基本区分:财物与债区别:拥有与应当拥有表现:诉讼程式不同物法:物权法(财物法)、债法、继承法,二、物的属性,物的财产属性一种资产或财富罗马人对物的认识的历史局限性物的本质属性,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权利与诉讼对物之诉对物之权物权对人之诉对人之权债权区分:物权是可要求一切人普遍尊重的权利;债权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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