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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票据结算,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票据概述 P118,票据的概念票据的特征票据的功能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的概念 P118,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1.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2.广义: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3.狭义: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4.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特征 P118,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
2、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票据的特征 P118,4.票据所记载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
3、支付3.信用功能可以凭个人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拿来使用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时可以抵销债务,如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5.融资功能通过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来融通或调度资金,票据当事人 P119,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P119,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
4、收款人(票据权利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2.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汇票及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出票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 P120,1.承兑人(汇票主债务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2.背书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3.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4.保证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非基本当事
5、人 P120,1.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2.并非所有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3.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抗辩2.票据责任,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6、主要票据权利)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权利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义务人:主要是主债务人2.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偿还请求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权利人:票据记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外/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1.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3.行使追索权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1.定
7、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行使追索权,对象: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因违法被李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
8、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按照规定期限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
9、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票据行为 P123,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4.保证,出票,
10、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2.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1.转让背书: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2.非转让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票据的连续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
11、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签章 P124,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
12、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发时,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持票人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记载事项 P124,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票据无效如: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2.相对记载事项:应记载,未记载不使其失效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
13、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则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不得转让。,票据丧失的补救 P125,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挂失止付 P125,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
14、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公示催告 P125,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普通诉讼 P125,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
15、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票 P127,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1.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相对/非法定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兑付要求,银行汇票样本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样本解讫通知,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可以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
16、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则该汇票无效: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附有条件的无效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主债务人)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银行汇票的金额
17、,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1.汇票金额: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2.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有汇票金额而无实际结算金额,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的作用1.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2.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3.确定见票后定期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4.确定利息起算日5.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6.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
18、7.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1.未记载付款日期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3.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法律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19、。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银行汇票的申请,1.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2.申请人或者收款人
20、为单位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签发,1.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
21、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外,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兰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埋。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
22、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5.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银行汇票兑付的
23、基本要求,8.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24、。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10.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不获付款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
25、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1.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
26、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如:除权判决书/判决书,银行汇票背面,支票 P133,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2.支票的种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3.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4.支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6.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支票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2.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3.持票人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
27、的被背书人,普通支票样本,普通支票样本,现金支票样本,转账支票样本,转账支票样本,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2.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
28、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9、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7.持票人可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出票人开户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8.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9.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银行汇票与支票,几种票据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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