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漫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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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预算法漫谈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省财政厅预算处 孙风,新法审议通过,“经济宪法”历经十年 四审通过1994.03 预算法审议通过,1995年起实施;2004.03 全国人大成立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因故搁置;2009.02 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重启修法进程;2011.12 预算法修正案初审;2012.06 预算法修正案二审;2014.04 预算法修正案三审;2014.08 预算法修正案四审通过(161/170)。,修法背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修法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位作用:
2、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邦国之本;庶政之母)基本思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 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修法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目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1.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 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 2.完善税收制度:结构性减税 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 3.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事权与财权相结合(1994)财力与事权相匹配(2007)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2013),修法背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
3、创新和系统重构。楼继伟部长 路线图和时间表,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预算改革:决定性进展税制改革:明显进展事权划分:基本共识,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修法背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原则:政府-市场 中央-地方 效率-公平 当前-长远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财税改革-其他改革 任务:以推进预算公开为核心,建立透明预算制度;研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项;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法主要变化(一),立法宗旨更加积极原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
4、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法: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1)“政府管理”“管理政府”“管理法”“控权法”,新法主要变化(二),预算体系更加健全重要性: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大报告“政治体制改革”部分目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李克强在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内涵: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分为一般
5、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412),新法主要变化(二),预算体系更加健全一般公共预算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相互关系: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
6、预算应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新法主要变化(三),预算审查更加严格程序: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邀请人大代表初步审查,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报告印发人大代表。(法22、44、45)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细化到项级、基本支出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法37、38、46)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法48、36),新法主要变化(四),预算公开更加全面*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
7、部门公开,对重要事项说明;*部门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公开,对重要事项说明;*政府、部门、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公开。(法14),新法主要变化(五),转移支付更加规范目标: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主体: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专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新设。配套:除按国务院规定的共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承担配套资金。(法16)下达:中央30日/90日(省级30日下达);县级以上30日/60日。(法52),新法主要变化(六),地方政府举债更加明确主体
8、: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程序: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禁区:法律之外不得为其他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法35),新法主要变化(七),违规问责更加严厉*未依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违规使用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未将政府所有收支列入预算或虚列收支;*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支出用途,擅自改变上级专项转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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