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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破产法,2,破产法的重要性,破产法对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它起到的是经济基本法和经济宪法的作用。第一,破产法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第二,破产法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破产法给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和相关的利益者,包括雇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第三,破产法还是一种游戏规则,就是说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以破产制度体现,故又称游戏规则),3,一、破产内涵,1、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有其严格的内涵(状态、程序)将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破产的内涵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
2、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4,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无偿付能力是描述一个债务人(有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经济学角度讲,无偿付能力意味着不能还债。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有两种测算标准和方法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构成无偿付能力。,5,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第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测试法(通过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如一个企业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800万,那么他资产负债率是80%;如果它的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1200万,那么它的资产负债率是120%,负债超过了资产,我们就说它是无偿付能力。(很多传统的观点都认为这种方法是测算无偿付
3、能力的唯一方法,英国破产法中就是采用这种方法。),6,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第二种方法现金流测试法。如一个企业有资产1000万,负债800万,现在是资大于债。但它的负债是现金负债,资产呢,则包括厂房、设备、仓库存货,也确实达到了1000万,而现金呢,一分没有或只有500万,这时即使这个企业是资大于债,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无偿付能力的。现金流测试法,对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个企业如果现金流出了问题,那它就有可能无偿付能力。),7,二、破产能力(破产主体),依1986年破产法以及1991年民诉第19章,我国现在有破产能力的主体只有企业法人。请思考: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个人破产与
4、法人破产是否相同?,8,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9,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各国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列举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概括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如不能清偿;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我国立法采取
5、概括主义。,10,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多数采用概括主义的国家以不能清偿作为对自然人、法人普遍适用的一般破产原因,而以债务超过作为对资合法人、清算中法人、遗产等仅以有限财产为清偿保证、无人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特定主体主动申请破产的特殊破产原因,目的是防止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适当地扩张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规定,停止支付可推定为不能清偿,以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问题。,11,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明确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使达到破产界限者均能及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避免未达到破产实质界限的企业被牵连进破产程序;当事人提
6、出破产申请时有易于举证的判断标准,利于其行使权利;法院有可迅速判断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的可操作性标准;立法宽严之度符合具体国情和社会政策要求。,12,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1、国有企业 企业经营不善 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非国有企业 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3,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注意:破产障碍(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14,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案例: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1
7、993年10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不久,华卫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收支严重不平衡。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15,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案例(续)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100余万元,但负债已达200余万元。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系坏帐,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
8、业提供的1996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余万元,其余约130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16,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案例(续)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余万元中,除去7万多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0多万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多万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20多万元。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运输企业的破产申请。请思考:该企业是否已经达到破产临界点?注意:何为到期债务?,17,四、破产制度及其功能,1、破产制度是程序制度2、破产制度的功能(1)保护债权人(债权人平
9、等)(2)淘汰作用(3)救济债务人(4)约束警示作用(5)终结债权债务关系(6)顺畅民事流转关系请思考:企业实行破产的作用是什么?,18,五、我国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观念问题(二)社会保障问题(三)资产变现难问题(四)法制规范难问题(五)债务人申请破产动机不纯,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问题,19,五、我国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六)侵犯债权人利益问题资产评估不充分,作价不公正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物权形同虚设优先提取职工安置费企业资产缺少必要的公示制度,债权人无从把握自己债权受损情况,20,五、我国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七)银行信贷制度不合理,资金投放缺
10、乏必要的风险保证,企业破产自然使银行损失最大。(八)企业破产中政府行为色彩浓厚,破产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政府请客,债权人买单),21,六、破产案件的管辖,(一)专属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级别管辖:(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
11、法院审理。,22,七、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的受理(七天裁定)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注意: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申请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3、效果:(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2)诉讼时效的中断,23,(二)受理,1、破产申请的受理(七天裁定)2、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约束: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约束: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
12、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24,(二)受理,(3)对其他人的约束(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25,(三)债权申报,1、概念:申报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2、逾期未报的后果: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6,(三)债权申报,3、期限: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
13、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7,(三)债权申报,4、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
14、清偿的权利等;(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28,(四)破产无效行为,1、概念: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2、后果:否认权;追回权,29,(四)破产无效行为,3、种类: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已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
15、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30,(四)破产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31,(五)债权人会议,1、组成:(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32,(五)债权人会议,(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
16、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33,(五)债权人会议,2、职权:调查、确认债权;讨论议决和解协议;讨论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3、召开:债权申报完毕后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4、决议程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效力:对于全体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34,案例:,某市某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企业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企业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
17、,经济状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企业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终于19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35,案例(续),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两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次债
18、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6,案例(续),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37,(六)破产宣告,1、
19、概念: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2、效果:(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案件不可逆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的效果:a: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b: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c: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8,(六)破产宣告,(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39,(六)破产宣告,4、对第三人的效果:(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
20、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40,(七)破产财产,(1)范围: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2)取回权概念: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41,(七)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企业的下列财产为破产财产:A.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鼓励职工向其投入的作
21、为资本投资的款项B.破产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C.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D.破产企业一时无法与企业其他财产整体出让的职工住房,42,(八)破产债权,概念: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43,(八)破产债权,除外债权:破产中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根据破产法和若干规定,除外债权可分为六类:1、以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即向清算组主张行使
22、债权并就担保物优先受偿。2、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4,(八)破产债权,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4、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权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等。(股东与债权人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主体,股东的权益仅在所有破产债权均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获得实现。),45,(八)破产债权,5、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6、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
23、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46,(九)破产抵销权,概念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以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债权抵销能够完全实现的债权,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从抵销中获得更大利益是显而易见的。),47,(九)破产抵销权,(2)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受让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不得用于抵销;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提出抵销。,48,(九)破
24、产抵销权案例,以下为F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消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消23万元:“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工厂主张抵消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F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49,(九)破产抵销权,C.丙公司主张抵消85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F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25、。D.丁公司主张抵消142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F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50,(九)破产抵销权,破产法(试行)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本题中,唯C是在破产宣告后转移债权又主张抵消,不能合法成立。,51,(十)别除权,(1)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征: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52,(十)别除权,例:某国有企业被依
26、法宣告破产并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申报情况显示:A银行对某破产企业发放3年期抵押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计60万尚有1年到期。解析: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别除权。,53,(十一)破产费用,(1)概念: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2)范围: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54,(十一
27、)破产费用,(3)清偿原则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55,案例:,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及其负债情况:,56,案例(续),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
28、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57,案例(续),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
29、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58,案例(续),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59,案例(续),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1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
30、1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请思考: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60,案例解析,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2400(总资产)150(抵押)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90(转让土地使用权专款安置职工)+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款)=2087万元,61,案例解析,破产财产分配:2087150(破产费用)350(工资和劳保费用)100(向职工借款)320(税款)=1167万元1167/1830(普通债权)=64%,62,案例:,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1980年7月经G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
31、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借债窗口。该企业成立10多年来,为G省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80年代末期,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壮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63,案例(续):,但由于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长期以来经营管理极其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储、账外经营、乱拆借、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致使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有关部门于1998年10月6日决定关闭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关闭清算。,64,案例(续):,经清算组3个月的清算,初步查明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
32、3家全资子公司X企业发展公司、G国际租赁公司、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S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68.23%,资不抵债达146.9亿元。鉴于其财务状况问题非常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1999年1月11日,原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分别向境内外债权人通报该公司关闭清算3个月的基本情况。,65,案例(续):,清算组主要负责人及原G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债权人约200多人参加会议。鉴于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的严重性,已无能力支撑公司的正常运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由于不能支付
33、到期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的G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附属S公司、G国际租赁公司和X企业发展公司,1999年1月11日分别向G省高级人民法院、Z市中级人民法院、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66,恶意破产难得逞 破产法新司法解释,2002年9月1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逃债最常用的方法是“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即转移资产,留下承担债务的空壳企业进行破产。规定明确,“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一经发现,将立即驳回申请。不仅如此,对于“破庙”中诞生的“富方丈”,也加大了打击力度。规定明确,“发现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应负相
34、关责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可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67,恶意破产难得逞 破产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另一个进步是“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过去,企业破产的清算组多由上级机关一手操作,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引入中介机构,用社会力量进行清算,有利于让清算过程更加透明。),68,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缺陷,第一,条文少且简单,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很多程序操作性不强,有的甚至
35、没有规定;第二,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比如说破产清算组由政府来组成,没有利用市场化的独立机构和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来做)第三,对许多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比如说对破产界线的认定,所谓“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法律表述不明确)第四,现行的法律一直是试行,针对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范围有限;第五,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重组、破产管理人等一些制度缺乏,实践中操作性比较差。,69,新破产法(草案11章164条),1、适用范围扩大 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这一规定同1986年开始试行的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
36、于国有企业相比,覆盖面已扩大到所有企业组织。),70,新破产法,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两类企业破产时,可能牵扯到合伙人和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为保持法律的协调一致,也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草案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71,新破产法,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本法调整,时机是否成熟?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什么?(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72,新破产法,2、破产原因增加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很难认定和操作,据此,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
37、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样,就将“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73,新破产法,为便于法院审查和操作,草案还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74,新破产法,3、新建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
38、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75,新破产法,为全面规范管理人制度,草案专设一章,对有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同时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等可以担任管理人。二是规定了管理人责任及监督措
39、施。三是对违反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管理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76,新破产法,4、引入重整新程序法律意义上的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重整的前提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所谓再生的希望,即指申请企业若通过重整程序,将会摆脱困境,消偿重整计划中所列各项债权,最终回复其原有的经济活力。),77,新破产法,重整的目的使债务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
40、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有效防止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草案列出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规定。),78,新破产法,重整适用对象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是所有企业。(这是因为,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社会成本过高,在实践中难免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79,新破产法,为了发挥企业经营管理层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优势,鼓励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解决企业的问题,草案规定,当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了保证债权人收益最大化,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增加重整计划通过
41、的可能性,草案还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权,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批准。,80,新破产法,重整中止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之后,可以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当企业出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法人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等情况时。,81,新破产法,5、规定了一些破产无效行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的行为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新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撤销权和追回权,不法转让的财产和流失的财产可以追回来,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
42、以撤销它的效力。对于实施破产无效行为的人,相应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82,新破产法,6、国企政策性破产,草案为其留有余地国有企业破产是本法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在草案中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83,新破产法,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今年4月底,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
43、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620万人。因此,草案起草者认为,根据目前情况,这些特殊政策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有企业留有余地。),84,新破产法,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由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这些特殊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85,新破产法,7、保护职工利益(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在草案的有关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企业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以上规定保证了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86,本讲小结,重点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顺位等内容。了解新破产法的主要内容。能够运用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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