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总论》PPT课件.ppt
《《破产法总论》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法总论》PPT课件.ppt(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破产企业,资产300万,债权人200万,债权人 200万,债权人300万,破产法第一节 概述,一、破产的概念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 1)、“破产”首先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的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 2)、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一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现代的破产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2.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是否包含有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制度的特点,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1986年通过试行本,(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2、企业)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作为破产法的补充。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较为全面。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国有企业(二)非国有企业(三)商业银行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甚至包括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所有企
3、业将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则的约束。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破产问题未被纳入。因此只能算“半个破产法”。,四、破产原因(旧法规定)1、国有企业 企业经营不善 严重亏损 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要求清偿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非国有企业 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注意:破产障碍(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问题:新旧破产法的规定差距非常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
4、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实践证明,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因此,新破产法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而作为破产界限,还需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不能清偿”: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
5、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或“无力清偿”。其法律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着眼点在于资、债的比例关系,偿还能力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停止支付”: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我国所谓“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限制条件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立法之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远未完成,企业还没有形成合理的经营机制,除经营性亏损外,还存在以保障供给、稳定物价、维持生产安全布局等为目的的政策性亏损即计划内(国家计划经济计划之内的,国家给与财政补贴)亏损,还存在因不合理的价
6、格体系、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完善的外部生产经营环境造成亏损的可能与现实。而当时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利用破产淘汰机制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破产界限,破产 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五、破产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级别管辖:(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
7、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第二节 破产程序,流程:,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债权申报,受理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重整、整顿,宣告的效力,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债权人申请破产,既非自愿破产。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须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
8、务人设立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依赖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实现;该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债务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又是义务3、效果:(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前可以撤回)(2)诉讼时效的中断,二、受理:1.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按级别受理)。2.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约束:A.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B.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约束:A.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
9、民事诉讼。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C.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3)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A.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B.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三、债权申报1.概念2.程序注意事项:A.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C.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
10、、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是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D.职工将不会再成为债权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E.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四、破产无效行为1.概念: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
11、行为。2.后果:否认权;追回权3.种类:欺诈破产行为:个别清偿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五、债权人会议1、组成:(先决条件是已经申报的债权)(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
12、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破产企业)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假设保证人不参加破产程序,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保证人偿还后而被保证人即债务人已经破产,则保证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了),2、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
13、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注: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3、召开:(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4、决议(第六十四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六、破产宣告(Announcement of Bankruptcy)1.概念: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2.效果:(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案件不可逆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的效果:a: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b: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c: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
15、关的法定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果:a: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c: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d: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4)对第三人的效果:a: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b: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c: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d: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人专用e: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f: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七、破产财产1.范围: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
16、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2.取回权(Recall Right)1)概念:指财产权利人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2)范围 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租赁物的取回权、借用物的取回权、寄存物的取回权、定作物的取回权、出售、寄售物的取回权和失散物的取回权等等。,A 出卖人取回权。B 行纪人取回权。行纪”读做“hang ji”C 代偿取回权。,A 出卖人取回权(条件)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异地动产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已将出卖物交付运送,买受人还未实际占有该物,且未支付或者全额支付价金即被宣告破产时,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回出卖物。出卖人取回
17、权是破产法根据公平的原则,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B 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当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委托物并在异地发送货物后,委托人还未实际占有该物,且未支付或者全额支付价金即被宣告破产时,行纪人有权解除行纪合同,并取回委托物。C 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是指当取回权的标的物被破产人非法转让给他人时,取回权人有权取回受让人的对价给付物。当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在取回权人行使权利之前,将取回权的标的物予以转让时,取回权人会因该转让行为丧失一般取回权。为保护取回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了代偿取回权制度。(转到26页),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条件(1)买受人受破产宣告前,出卖人已将出
18、卖标的物发送而买受人尚未收到 这是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重要条件。当买受人被宣告破产时,买卖标的物正在运送途中。此时,买卖标的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直接占有,但买受人还未实际控制该物。如果出卖人在发送标的物之前,买受人已经被宣告破产,出卖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不会发送标的物;如果买受人在受破产宣告前,已经收到了标的物,这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归为买受人,出卖人自然不再享有取回权,其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2)买受人受破产宣告时,买受人或破产管理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破产法创设出卖人取回权的目的是为了在买受人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如果买受人受破产宣告时,买受人或破产管理人已经付清全部价
19、款,出卖人无损失可言,法律自然无保护其利益的必要(3)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 出卖人要行使取回权,就必须解除买卖合同,否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应尽可能将买卖关系恢复到原状,据此,出卖人自然有权取回买卖标的物。(4)一般为异地动产买卖 如果为同地买卖,买卖标的物无需在途中停留较长时间,就不会产生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问题。但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快速发展,异地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出卖人取回权的基础已经被大大地削弱了。另外,从理论上说,即使在同地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出卖人已经将货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时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也应享有取回权。(退回上一
20、页),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在其他公司中享有的股权。,2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因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4)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5)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3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
21、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因他人违约行为所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2)应当由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如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破产企业作为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如企业对股东欠缴出资的请求权,企业对税收机关应退税的请求权。,根据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企业的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如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
22、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警械,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等;(3)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所购置的财产;(4)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除外;(5)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6)对职工住房,新拟订的破产法规定:破产法生效前建设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法生效后建设的列入破产财产,但原承租人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破产法和有
23、关司法解释,企业的下列似属非属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2)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既便未支付对价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3)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宣告后列入破产财产。(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去申请破产债权。)(4)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5)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24、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破产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财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就破产试点问题颁发的通知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作出了特殊规定。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但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集体企业破产时,如其土地为集体所有,则应依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置。如其使用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且其是无偿划拨取得,则土地使用权转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破产法总论 破产 总论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587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