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政策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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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简介,朱宁辉,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期的企业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前言,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法人企业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制即是以企业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老法,独立核算)法人所得税制即是以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
2、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 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地方财政的更大的掠夺,征收管理,征收管理的变化一是汇总纳税二是合并纳税,国务院确定 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财税200811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四
4、个月改为五个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跨地区经营汇
5、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
6、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
7、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2009-04-29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
8、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1、条例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也有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的第十七条投资收益、第十八条利息收入、第十九条租金收入、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
9、收、第二十一条捐赠收入正是这种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2、所得税政策的咨询及执行者的困惑:对于所得税扣除的观点,让人困惑的是政策解释时往往是真实扣除观,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发票扣除观为主真实扣除观。概念: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发票只是证明其发生的一种或一类凭证。依据:所得税原理。文件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10、,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关于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签报2006年 这种观点主要是税政解释时的观点,但在税务日常检查和稽查中好象更为严苛。,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中对此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于发票使用不规范,但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有关费用也属于允许扣除范围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供规
11、范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费用真实性及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适当凭据,即使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也有责任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有关费用的金额、比例),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发票扣除观 概念:所得税扣除项目都应该取得发票(特殊情况除外)。依据:以票管税在所得税领域的衍生。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白纸条),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
12、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其观点主要是征管和稽查方面的观点,优点是方便查税。,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把两个“观点”结合起来看是不是征管和稽查过于严苛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如何证明其支出是“真实”、“直接相关”和“合理”,特别在证明“真实”上没有明确的说明。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是否真的
13、违反上位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什么意思?不能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有哪些?贿赂支出能否税前列支?为什么?合理、直接相关故意不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是否属于不“合法”(此处的法,是指什么法律,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一切中国法律)结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
14、内(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进驻时间;税务部门帮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辅导,2、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
15、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问题: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
16、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记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此时调整是否要调整账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备案与审批税收优惠备案(20+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17、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外,其他都应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税收优惠备案、审批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A、税收优惠审批:赣国税发201062号 规定了九项审批内容,其中,除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都要在汇算清缴期限内进行审批方可享受;B、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财产损失的范围、程序、条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7)企业所得
18、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 汇算清缴后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这一问题在连续亏损的企业中可能影响不大,但对盈利企业的影响就会较为明显。在盈利企业中,企业年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大多是按照会计利润乘以适用所得税率直接计提的,或者是进行初步调增调减后计提的,在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往往与企业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不一致,这就造成了企业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上交的所得税之间出现了差额。如果企业不对差额进行账务处理,那么当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大于企业计提额时,在企业账面上“应交所得税”科目就会出现借方余额,表面上看就是企业多缴了所得税或者是企业预缴了所得税;反之,当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小于企业计提额时,在“
19、应交所得税”科目就会出现贷方余额,表面上看就是企业少缴了所得税,即欠税。实质上,企业并没有少缴或多缴企业所得税,只是企业在所得税汇算后未根据纳税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本期经营收益观”。“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而不再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损益满计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国税发【2009】79号)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
20、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 1、将收入通过应收应付科目进行核算,不如反映企业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应收账款余额是负数等。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亦属于纳税收入。(问题:企业多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视为收入,条例第二二十二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判断?)2、视同销售不进行
21、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3、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 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收入,一、收入的形式新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
22、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分摊说的正式终结)(例外: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5年,均匀)条例第13条:非货币性收入计价公允价值,收入,二、收入的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24,1、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收
23、入,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24、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原则:第八十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通过以上对比,我们看出税法和会计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差异在于:会计上要考虑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税法无此条件。,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 得的收入。
2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 号)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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