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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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渎职罪,周铭川,一、397滥用职权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或不正确地行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
2、项。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为结果犯,即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本罪的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
3、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具有国
4、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编制的人员以及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编制但却事实上享有某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的人员。4、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5、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滥用职权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
5、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如刑法第410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论处。,44.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
6、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B.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C.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D.陈某不构成犯罪答案及解析:BCD。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利用职权的行为导致5名无罪人员被抓,应当属于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即A正确,不应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表现形式和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不该为而为;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该为而不为。,二、397玩忽职守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7、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下
8、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9、;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
10、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本罪在理论上一般属于一种监督过失,即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正确履行职责却没有有效监督,导致结果发生,或者管理过失,即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或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1、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行为。,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11、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2)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后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之中。(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则是工厂、
12、矿山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所谓徇私,是指出于为个人、集体或单位谋取私情或私利的动机,是一种主观要素;所谓舞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属于客观要素,在渎职罪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行为的同位语,如401、402、403;另一种是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内容,舞弊就成了渎职行为的概括语,如405、418。有的条文侧重徇私,如401-404、410-414;有的条文侧重舞弊,如405、418。,20下列哪种行为
13、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139-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68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408环境监管失职罪)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2.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A.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B.不正确地行使职权C.不履行职责或
14、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 D.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或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三、39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特征:1、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动机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如果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3、在客观方
15、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下列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书面、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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