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生产技术》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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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总的指导原则。它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煤矿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1)考虑生产时,把安全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再落实生产计划,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持续、稳定进行;(2)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煤
2、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一)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3、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煤矿从业人员权利,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
4、的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与煤矿工人有关内容:有权对危害安全的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
5、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的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是我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与煤矿工人相关的规定如下:1、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
6、针2、严格实行煤炭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3、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493号令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6条。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7、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强调了事故查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应当及时、准确地
8、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了行政处罚;,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统称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权威技术规章,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的具体化。是 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而作业规程是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
9、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它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煤矿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体2、矿长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3、六大工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
10、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
11、合格证明等材料。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煤矿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罚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安全生
13、产现场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14、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四级体力劳动是强度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
15、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例如,煤厂的煤仓装煤工等。,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
16、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
17、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18、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
19、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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