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行政》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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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行 政,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陈鹤 副教授,第四讲:行政法治原则与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案例分析视频:了解无罪推定原则,法治(rule of law)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法律之下的政府。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与“法制”的区别。与rule by law的区别。,行政性命令与法律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正是西方式法治产生的前提之一。,行政法治原则:是公共行政服从于法治的原则,是公共行政和司法审查中判定行政合法性的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
2、一般包括五项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合法性原则又包括: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权的行使不能跟法律相冲突。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分割或影响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时,必须有法律根据。,合理性原则指:在法律的范围内,考虑相关的因素,公平合理地作出决定。,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其标志是存在一个“阳光政府”。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和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是正当程序制度的范本。“政府不但宣称自己在行使正义,并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正义。”法治意义上的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案例:手段是形成中的目的上海“钓鱼执法”打击黑车
3、,“伤指证清白”的孙中界“钓鱼执法”实际上是诱民犯法,陷民入罪,乱纪祸国。据报道,“钓钩”获一“鱼”可至二三百元不等,最多者六百有余,因此,下水者日众。而“钓钩”之上有“钓头”负责与相关部门勾结,构成以金钱买交管成绩的“食物链”(执法经济),与黑社会仿佛。,“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南京“彭宇案”中,那位好心搀扶老太太的青年彭宇被认定为肇事者,至今让人沉痛;现在,这位“好心载了病人”的张军也被指为非法营运,再次让人产生“好人做不得”的寒心。如果连普通人的善举都被断为“别有企图”或被“定罪”,那么,即使“非法营运”现象不再,这样的代价,岂不
4、更为巨大?,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
5、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
6、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后续:针对孙中界断指一事,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法人代表朱伟忠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08年该部门曾面临6场诉讼,无一败诉。2008年6月,上海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编者按称,“出租汽车管理行政争议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热点,对此类案件合法性审查要件和方法的把握也有些争议,为规范审理,我院与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并邀
7、请有关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就社会关心的焦点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2009年10月20日上午,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律师郝劲松给上海市18个区县的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发出了19封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据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在接到该申请函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据悉,在申请函中,郝劲松明确要求上海各相关单位公开近几年来的“钓鱼”信息,包括查获非法运营的“黑车”数量、罚没金额总
8、额及去向、预定罚款指标任务、配合执法的“钓钩”人数以及奖励金额等“敏感”数据。,追问:钓鱼式行政执法中的伦理问题。,比例原则是指:行政当局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及与其相左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具体要求有三个:权衡目的的和手段的得失;对实现一个目的有多种可选择的手段时,选择危害最小的手段;所选择的手段必须适合于目的的实现并且是合法的。,人权保障原则是指:政府必须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不能剥夺或不合理限制基本人权。政府必须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分割负担公平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人权保障原则同时也是法治行政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无救济,无权利。人权保障原
9、则在行政法上是通过一系列的救济制度体现和完成的。,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the law)指一个具有合法性基础,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遵守正当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它的行为承担公平法律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是:行政权具有合法性基础;(政权具有合法性,具体行政具有合法性根据)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排除恶法,法律明确具体可操作)程序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基本人权保障与责任政府;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案例1: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在河南省中牟县东漳乡小店村开办了一个养猪场。2001年9月27日上午,王丽
10、萍借用小店村村民张军明等三人的小四轮拖拉机装载31头生猪准备到开封销售,路上遇中牟县交通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车。经检查,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没有交纳养路费为由向张军明等三人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然后将装生猪的3辆两轮拖斗摘下放在仓寨乡黑寨村村南,驾驶3台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失去车头支撑后成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挤压,当场因挤压受热死亡两头。王丽萍通过旁人的帮助才将剩下的29头生猪转移到收猪车上。29头生猪运抵开封时又死亡13头。王丽萍将13头死猪以每头3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11月22日,王丽萍向县交通局申请赔偿遭拒绝,遂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
11、求判令县交通局赔偿生猪死亡损失10500元,交通费损失1700元。,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判决被告县交通局扣押原告王丽萍借用的3台小四轮拖拉机车头造成王丽萍的生猪死亡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问:本案交通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治原则?,案例2: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
12、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
13、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
14、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
15、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
16、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学校在处理的程序上也存在不合法的问题,比如未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未给本人以申诉权等。本案学校还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
17、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3: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
18、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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