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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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一、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宏观:劳动基准法中观:集体合同微观:劳动合同中心是对劳动权的保护利益差别、利益失衡、利益协调、利益保护,二、劳动法的部门属性1、早期劳动法是民法的附庸 2、公权的介入使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 3、社会法从平等保护到倾斜保护:“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基准法定、劳动争议中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三、劳动法的保护对象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劳资双方1.个别劳动关系中的从属关系导致的权利不平等。2.劳动者是弱者,应受到保护。3.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四、劳动关系(一)特点: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二)主体1.劳动者年龄、健康、智力、
2、人身自由、就业愿望、职数企业高管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资本授权经营关系;雇主或雇主代表,2.工会(1)工会的单一体制(2)工会的职业性与专业性(3)工会成员的资格: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3.用人单位: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4.用人单位团体,(三)劳动关系的范围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3、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企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2.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3)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2)农村劳动者
4、、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
5、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需要区别对待。社会团体:区别对待,3.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5.非法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
6、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个人承包经营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1)承包人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行发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企业与提供劳动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发包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7、退休人员钟某,女,于1958年11月10日出生,于2010年3月9日到H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钟某在进入H公司工作前在家务农,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后,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钟某的丈夫与钟某均在H公司工作,2010年6月8日H公司以钟某的丈夫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予以开除处理,并辞退钟某。钟某不服H公司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8、。,(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客体不同;风险责任不同;劳动报酬的性质案例一: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
9、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争议焦点: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2.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3.A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案例二:2003 年3月,王先生进入上海某电信设备检测公司,自带车辆。双方签订“临时租车协议”,约定王先生主要从事运送工作人员去特定地点进行设备检测,以及接送一些管理人员上下班的工作。在协议中,双方还约定:王先生收入(包含租车费)为6100 元/月,王先生每天的上下班时间
10、,服从单位组织调配的义务以及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标准。在“工作”数年后,王先生发现自己的社保账户这段时间里是空的,于是便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而单位则认为其与王先生之间只是民事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义务为其补缴社保。,(五)实习生用工关系的认定,案例:19岁的小李是某医药学校的学生。前段时间,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十几名同学来到一家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实习了两个月后,小李开始感到全身酸痛,肌肉颤抖,而且还不断掉头发。很快,去医院做检查的小李被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住院至今,小李先后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尽管目前她已被确认是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患上这一重病的,但
11、当小李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时,却被告知因为她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她的情形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就这样,公司拒绝为小李承担医疗费,而家境贫寒的小李全家就此陷入了困境之中。万般无奈之下,小李一纸诉状把她实习的这家药业公司告上了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调解下,这家药业公司终于同意负担小李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出钱纯粹是出于同情,这笔费用绝非小李的工伤损害赔偿金。,1.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3.实习生的具体角色与劳动者无本质区别
12、。按照不同的实习类型来区别对待培训型实习生暂不认定为劳动者:发生伤害,既可根据学校过错请求赔偿,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就业型实习生应认定为劳动者。勤工助学型实习生,(六)特殊劳动关系1.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2.主体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几种人员与企业形成的关系为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
13、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协保人员;劳务公司输出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3.特殊劳动关系的内容: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4.与员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缴纳社保工伤待遇吴某原是一家国营机械厂的职工,前几年,因为厂里效益不好,自己年龄较大,吴某遂于原单位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后,离开了原单位。后来,经朋友介绍,吴某进入
14、了一家民营机械厂A公司工作。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吴某觉得干的是老本行,而且工资收入是原来的一倍,非常满意。可好景不长,他在一次操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经住院治疗,休息了近半年。吴某认为他是因为工作而负伤,遂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8年3月他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因与公司交涉未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的解决5.司法解释(三)对特殊劳动关系的影响案例:上海市某员工在2007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是以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进入该单位担任行政工作,在2008年8月
15、被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为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现劳动者不服,要求单位支付如下: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1个月;要求支付2倍的赔偿金;要求支付08年的未休假年休假的工资的天数的3倍工资。,五、劳动合同的种类(一)固定期限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合同Fixed-term Employment ContractOpen-ended Employment Contract劳动法
16、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续签应理解为除外规定,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17、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司法解释(四):第五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18、,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案例:老王于1998年3月份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职务,2003年6月份,老王父亲重病住院,为了能够照顾父亲,老王于2003年7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老王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连夜回到了老家。老王父亲住院2个月后不幸病逝,办完后事后,老王打电话给公司,提出重新回公司上班,因老王工作能力强,
19、公司决定再聘用老王担任电工,2003年11月份,老王重新办理了入职登记手续。2008年9月份,老王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工作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是一次还是两次地方意见的反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
20、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注意的问题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劳动者工作年限不连续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行2、“买断工龄”的法律风险3、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 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日的次日。,(2)在劳
21、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之日。(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1年后的第1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4、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让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意义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6、实践中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常见招数变换签约主体;“连
22、续”工作年限中断;合同顺延;劳务派遣;合同变更 7、公益性岗位8、用人单位风险提示,(1)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拒绝订立。(2)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用人单位没有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时隔数月或者数年,劳动者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3)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未保留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
23、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形式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不签劳动合同会增加法律风险:(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2)企业利益无法得到保护。(3)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二)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
25、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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