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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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船舶物权,第一节 船舶概述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一 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水上可移动的装置(【装置】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机器、仪器或其他设备中,构造较复杂并具有某种独立的功用的物件。【设备】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的成套的建筑、器物等。如学校里将陆续增添种种设备:图书馆,疗病院,商店,报社,工场,农场,乐院,舞台。)狭义上: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第3条),第一节 船舶概述,2003年3月,由广船国际为中远航运建造的我国第一艘国产半潜船泰安口号在新加坡创记录性成功受载超大型海上采油设
2、备。此次受载的是新加坡历史以来首次建造的超大型深海石油开采设备,其最大宽度98米,高度38米,重5136吨,造价高达数千万美元。,广船国际为中远航运建造的泰安口号半潜船受载百米宽设备,该船为单桨、低速柴油机驱动的巴拿马型自卸散货船,总长225米,型宽32.20 米,载重量70800吨,自卸系统总功率2100千瓦,自卸速度:煤炭4000吨/时,铁矿砂6000吨/时。主要运输谷物、煤炭、铁矿、矿石、石膏、黄砂等散装货物。,本船设连续上甲板、球首、方尾、首楼和6层尾甲板室,全船设7个货舱,货舱舱口盖为液压侧向滚动式钢质风雨密舱口盖。,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一)船舶是合成物,但有时作拟人化处理;(二)
3、船舶在法律上的不动产性;,东方深圳 船籍港/船旗国 中国香港注册号码 HK-1015船舶呼号 VRYO2船级社/编号 ABS/03112382建造年份 2003,在土耳其,游艇建造成为发展迅速的一个行业,但有很多法律问题还不明确。其中有新造船舶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在土耳其法下,属于土耳其船籍的船舶是被作为不动产,但并未对新造船舶进行规定。最近由总部在土耳其的律师事务所Inal Law Office 处理的一个案件,可能会使情况改变。该案涉及到一个在土耳其建造游艇的船东,面临大量的因船厂工人索赔欠付工资而产生的对游艇的优先权。虽然该游艇在当地船级社以船东的名义登记,法官认为如果在船厂控制下的游艇
4、构成动产的话,船厂债务优先权是可以执行的。在土耳其法下,第三方能否对在第三方手中的动产实现优先权是有争议的。这也涉及到在土耳其以船东或者船厂名义登记的新造船舶。“在付出很大努力后,我们使游艇免于执行这些优先权,最后法院判决成为先例,认定游艇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Inal Law Office的创始人和合伙人Seyma Ina解释说,“游艇在船级社的登记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融资人对游艇的抵押无疑也说服了法院。”(-摘自 http:/www.cmac-sh.org/tx/05-02-07.htm),判例 土耳其新造船舶的法律地位,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2004年2
5、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三 船舶航行权,(一)船舶在内水的航行权“特许航行权”(二)船舶在领海的航行权“无害通过权”(三)船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自由无害通过权”(四)船舶在公海的航行权“自由航行权”但也有例外限制(如登临权、紧追权、油污干预权等),水域划分,四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6、,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海商法第九条均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01 年7月20日的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买受方,其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内水,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水域,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
7、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最宽不得超过领海基线以外的十二海里。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
8、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5)刑事、民事管辖权。,领海的特点,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9、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1条)。,二 船
10、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22条),1980年,我国交通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年
11、月日对我国生效),特通知如下:一、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担保函或信用证等),持有我国港务监督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后,才准从事货油运输。二、我国航行国内航线的载运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如已投保油污险,港务监督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进行保险,作为临时措施,船舶所有人需到船籍港港务监督为其所属船舶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附件三)。该证书每船一式两份,经港务监督盖章认可后,一份留港务监督查存,一份作为正式船舶证书留在船上供港口检查。自年月日起,本条所指船舶持有此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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